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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归纳】
从以上维度出发,我们如果站在纵观我国30年来司法改革的历史之高度,回顾过去、正视现实,我们应该可以经过归纳对中国司法改革到今天的本质内涵得出以下判断:
从宏观上看,中国的司法审判活动已经完全不受人大、检察院、政法委、社会公众以及社会舆论的制约与制衡,这表明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已经完全建成。而眼下流行的“中国的司法不独立”这一命题仅仅只是一种以偏概全的不正确判断。中国的法律人很可能已经忘记了追求司法独立的初衷,颠倒了手段与目的的正确关系,将司法独立这一手段本身视为目的,这将导致司法独立向司法独裁的转身,由此,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正在步入深渊,致使中国无法建立错案预防机制,更难以预防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发生。
(声明:本文仅仅只算是我个人对中国司法改革历史的一份“证词”,读者可以转载或者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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