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那时候起,直到今天,我们已经埋头拉车,努力奋斗了30年了。但是,蓦然回首,我们可以发现,恰如贺卫方教授所言,我们发现,西西弗斯的石头又从山上滚下来了--30年的星转斗移之间,我们的司法体制已经悄然改变,我们的司法独立体制已经实现,我们的司法独立之路越来越平坦,我们的司法独立的车轮越来越不受羁绊,但是,我们的车辆已经开始失控,我们的刹车已经失灵但是,当手段超越目的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该反思一下:我们是否过于强调手段而忽略了我们的目的?我们是否在争取司法独立的道路上走的过远,以至于早已忘记了我们当初的初衷和理想?!
我们中国的法学家和法律职业人们,是否该好好的反问一下我们自己:我们是否已经偏离了我们当初的理想和愿景?!或者说,时至今日,我们是否可以停下我们的脚步,歇一歇、喘口气,回顾一下近30年来中国法律人为争取司法独立所走过的路程,评估一下我们努力的成果,评价一下我国司法独立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平呢?
从“司法独立是否已经走向深渊?”这一“拷问”出发,我愿意在这里向所有为这一伟大事业而殚精竭虑、努力奋斗的法律人提出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否已经获得实现和成功?这将是一个典型的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建立一种科学的评价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衡量和评价。
在这个问题上,我作为一个亲历中国司法改革30年来所走过的全部道路的观察者,愿意以一个“司法改革见证人”的身份提出我的观点和看法,各位法学家和法律职业人思考与切磋。
首先,我们必须建立这样一个认识:司法独立仅仅是我们追求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并非我们的终极目的,任何背离这一根本与终极目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从宏观的整体来看,从全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角度看,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已经实现。具体的衡量标准可以从一个基本的变量关系来检测,那就是“司法独立”与“制约司法”之间的制度性变量关系来考察和衡量。
关于这一论证,我将在下面的分论中渐次展开……
【分论】
假如我们将“司法独立”设定为一个量化概念,将“制约司法”设定为另一个量化概念,然后,我们将其中的属性与维度进行系统化的分解,对支撑“司法独立”的制度和支撑“制约司法”的制度进行对照,我们可以找到以下重大的多个分析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