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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正:进一步调整和规范人大代表职务行为

  
  增加提升代表履职能力的保障。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履职学习”(代表法第三十九条),以加强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增加代表知情知政权利的保障。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代表法第三十八条),有利于代表更好地了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情况,以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更好地履行职责。

  
  完善代表建议答复办理的保障。原代表法只原则规定对代表建议“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本次代表法修正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和办理规定具体:“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这一新增规定,明确了答复时限,规定了答复机关要与代表联系沟通并听取意见,要求办理情况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等,有助于办理机关增强答复办理代表建议的责任意识,有助于提升代表建议的答复满意率和办理成功率。

  
  完善代表履职人身自由的保障。本次代表法修正完善了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规定,新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限定对限制代表人身自由许可申请的审查范围。这样一来,一方面更加有利于保障代表不会因行使公权而受到打击报复,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人大许可否决权的滥用,不至于让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成为少数代表公权私用和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和“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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