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修正:进一步调整和规范人大代表职务行为
滕修福
【全文】
单列条款集中表述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法修正前,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散见于各章节的条款中,不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权责义,也不利于人民群众认识和了解自己所委托的代言人究竟有多大权力。
本次代表法修正,增加第三条明确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利,同时增加第四条明确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七项义务。单列条款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让人一目了然,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有助于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有助于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职务行为的监督,以激发和调动代表履职行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增加代表工作和活动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
代表法修正,增加了代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代表法第五条增加第三款强调:“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这一新增规定,在强调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化的同时,代表在处理个人职业与代表职务的关系时,强调要“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法修正,细化了代表出席会议的规定。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同时增加规定:“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代表法第八条)。
代表法修正,细化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相关规定。新增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细化新增对代表建议的要求,明确代表建议的注重范围,有助于提升代表建议的质量,增强代表建议的实效性。新增规定“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代表法第九条第二款),细化代表议案的提交决定程序,有助于对代表议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方面进行预先把关,以提升议案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