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乎,事实上备而不用,保留革命权却几乎从来不革命,这才是卢梭的“言外之意”。常态政治与主权状态的对立则更是今天人们以一种“后天的”宪政民主相对立的意识解读卢梭的结果。政治法不具有特殊的地位,否定政治法不影响民法、
刑法、人民风俗习惯(卢梭法律体系中的其他三部分)。不是说否定政治法人类就回归自然状态了,民法
刑法都失效了,社会陷入混沌中以至于需要重建主权了。而保留着决断政治法的权力在此才是真正的常态,因为主权者从来没有完全退到幕后,主权者通过立法权威认定法律而不断表现着自己。常态政治就是人民主权在场的状态,非常态就是公意沉默、主权沉沦、法律由个别意志决定并由个别意志执行,以至于社会契约幻灭的状态。卢梭的精致设计,使得实际上通过人民集会而更定政治法在很多时候成为一种彰显主权权威的形式与象征,第一个提案不会被否定,而保留第二个提案的功能则由保民官制实现,从而在经验意义上实现了政治法的“稳靠”。
小结:卢梭的政体理论:
(1)、人民主权是日常生活秩序的唯一合法形式,是普适的,最任何“共和国”都如此,不论国家大小与民众之多寡;而政府形式,也就是政治法则是因地制宜的,是混合形式的政体。而从类型学的纯粹角度上讲,选举的贵族制政府最好,民主制、君主制次之。
(2)、人民保留立法权力,不可让与,也不可被代表,只能由主权者自己表达其意志。立法者作为一种政治精英,超然于国家体制之外,为主权者提供体现了把“意志与智慧”结合起来的法律文本,而由主权者通过“反身性”原则检验的方法加以认定并获得法律的效力。“反身性”是人民主权的本性,依它的本性而行动,它就是自由的,无拘束的,而且也是不会犯错误的。约束这一本性反而可能会犯错误,会制造假冒“公意”之名的暴政。
(3)、政府执行主权者的法律,拥有行政权,但也是社会中的一种团体,是一种反对主权的力量。因而需要主权者通过人民集会的方式展现自身而抑制之,因而人民集会也成为“广义”政治法的必要部分。但通过同样超然于国家体制之外的保民官制以及立法精英与人民的合作,使得人民集会保留的具有冲击性两个提案实际上成为一种主权权威的形式象征,多数时候备而不用,从而使政治法获得一种稳靠的结果。
五、余论
行文至此,笔者觉得还有一个问题有待澄清。就是关于是否通过反身性原则的检验如何通过公民的投票决断而加以认定。这涉及到如何认定公意的问题。公意既然有其原则,有其本性,那么它必然是与经验层面上人民的判断不能时刻一致的,它具有客观化的特征。卢梭提供了一些判定方法,他对公意的认定方法可以说是具体而微的,甚至有点因事而异。这是一个大问题,限于篇幅就不在本文讨论了。
掌握了反身性原则的抽象方法,从而使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对某一部特定的法律进行合法性判断。它是不是公意的结果,是否具有民主的合法权威,以至于我们必须要合法的服从,对个人来讲,做出这样的判断并不困难。然而,更多的问题也就此出现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实践的复杂性使得很多立法决策与行政决策,虽然以人民主权为名,主张自己的合法性,但我们发现,其中很多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意”宣告。它们是特定的,但是现代社会又不能免除这样的决断。因而问题就是,这里首先需要一个民主的去魅过程,明确这些立法与决策并不具备“公意”的决断,它们确立的日常生活秩序没有合法性,只是打着民主的旗号让一种掌握着权力资源的个别意志压服另一种个别意志而已。其次,就是要为这些无法通过主权在民原则实现秩序合法化的领域找到一种新合法化的路径,使服从能转变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