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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主权不会犯错——《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建构方式与“稳靠”的政治法

  
  现在,回到人民集会作为维护主权权威的办法这一设计上。立法精英——就是“卢梭”自己,已经确信举行人民定期集会应该是“广义的”政治法的必要部分。人民主权的国家都应该有这一设计。那怎么才能实现它呢?卢梭认为人民集会是有实现的历史经验根据与现实可能的,但在笔者看来并不可行。故不详述。卢梭反对以代表制作为人民集会的替代办法。它免除了公民的义务,使公民过分关注自己的利益而对国家漠不关心,陷于腐败;而这种漠不关心又会强化对代表制的需要。以至于最终由人民代表掌握立法权权威以及由人民代表的集会来做出是否保留政府的“公意的”决断了。然而,除了给代表制以冒充“公意”的名号,就没有合适的描述了。对于法律是否满足反身性的要求,代表完全可以做出与公民不同的判断,代表与公民意志是相互独立的,所以公民才会因代表制而陷入奴役。所以卢梭强调:主权不能被代表,意志不能被代表。是故现有的政治法是否要保留;如果不保留,立法精英提供的其他政治法文本,是否可被接受,这仍然需要由人民做出决断。因而制宪会议——“精英集团”不能宣称代表了人民的意志然后自己颁定宪法,但它可以提供宪法文本而让人民做出决断。可见,卢梭会大加欣赏的,将是美国制宪而不是法国大革命的制宪程序。在这个意义上,法国大革命中那些崇拜卢梭的革命者们其实从严重地背叛了卢梭。

  
  但卢梭并没有把抑制政府个别意志的希望完全压在人民集会身上,他也很清楚实现人民集会的困难,在当时甚至比今天更加困难。因为集会的目的不过是为了主权者展现自身,并做出决断罢了。而今天,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切身感受到汹涌的网络舆论那种如同身处广场之中一般的“广场效应”,并且更加容易的通过网络来表达意志:只需要点击鼠标,决定是或者非。所以,卢梭还是力图寻找一种能够对人民集会这一形式进行补强甚至替代的手段。正如他认为政府篡夺主权是因为没有别的团体可以制约政府,而政府是主权者和臣民的比例中项,平衡着二者关系,但政府与主权者之间却缺少一个比例中项。所以才需要人民集会,亲自出场。但政治法的平衡结构在此被卢梭进一步完善了,人民的集会不再具有那么大的冲击性。这就是保民官制(见第四卷《论保民官制》)。它是一个团体,是法律与立法权(即人民的立法权威,也就是主权权威)的守护者。它夹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可以保护主权者对抗政府,也可以支持政府对抗人民。它不是国家的组成部分(这点类似立法者),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和立法权,也就是不能主动的去做任何事情,但他可以禁止一切事情,掌握着否定性的权力。但毕竟他也是一种个别意志,有蜕化篡权的可能,所以卢梭业设计了防范这一倾向的“最好方法”,且免除了人民出场集会:“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规定各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间歇期不能太长,以免(政府)滥用权力滋长”,由“法律规定(间歇期),从而使人能在必要时很容易通过非常委员会加以缩短。”(p158)这种方法“方便”且“有效”,新的行政官就会认为是法律赋予他权力而不是认为权力来自他的前任。于是,人民集会中的第二个提案——是否还由现任行政官当政的决断以防止主权篡夺之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可由保民官制替代实现。可以进一步推想,如果政治法确由立法精英制定,然后经过永远不会对自己不公正的公意决断而获得合法的权威,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可能足够“明智”,而卢梭就称之为“根本法”(p69 第二卷 论法律的分类),以至于主权被篡夺的主要危险根本不在于政府形式——“政治法”的客观法律结构而在于组成政府的那些人。于是,即使可以解读为“革命权的常态化”,但实际上可能是掌握着“革命权”却根本没有必要加以行使。明智的“政治法”具有根本法的地位,不会出错,所以人民不会反对它,因而篡夺主权的主要危险落在了那些行政官身上,可他们受到保民官的极大抑制以至于人民不用经常集会就能“恢复”他(p158)。所以人民集会依然要有,两个提案依然要保留,要依次表决,以保留人民主权的最后底线,防止那些可能出现的使一切政治法中的“平衡结构”失灵的情况,但是我们有理由确信这种表决多数时候将会成为一种“例行公事”,一种主权权威的形式象征,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尤其是是第一个提案,必然会得到肯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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