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民”的主权不会犯错——《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建构方式与“稳靠”的政治法

  
  小结

  
  实由立法精英的智慧予以“指导”的公意,它看起来并不是一个任性而为地、盲目地、缺乏理性的小孩子或者专横的暴君。公意只关心抽象的普遍规则与公共利益,不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只是决断法律是否可以接受。至高无上且无所不能的人民,以至于一场公民大会可以决定任意杀死一个人或者剥夺一部分人的财产,或者认为“人民主权”只不过是把人民替换到了原先君主的那个位置,这些看法绝对不能归咎到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上。以上这些无意都被他明确地排斥了。进一步,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人民坚持以自反性的审查原则,来判断立法精英的法律草案,那么那种多数人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法律是不能通过的。因为公意一定会有这样的决断:禁止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因为个人自己就有可能成为某一种分类下的少数人。如果违背反身性原则,违背公意的本性,即使是多数,任何特定的数量因素自身都不能为其主张的秩序获致合法性。这里只有个别意志vs 个别意志,数量因素无关紧要,因为根本没有任何特定的数量可以在“公意”面前宣称自己是多数。所以,当法院依据宪法认定议会的法律违宪时,法院不必为自己寻找什么合法性基础,也不需要以高级法的观点为支撑。它的合法性基础是十足的,它只是根据公意,在执行公意来约束个别意志而已。反多数难题也就被消解了。因为多数在这里没有任何合法性,多数这时才是人民主权的真正敌人。当反对一种数量庞大但本质上是一种“个别的意志”时,并不是在反对民主本身。在真正的公意面前,任何胡作非为的多数派都是“少数”,都是个别意志。这也揭示了卢梭何以不需要高级法的概念,因为借助这套话语来实现与卢梭相同目的的人,与卢梭相比,在理论的精致性与一致性上显然更逊一筹。

  
  四、从对政治体死亡的抗争到实现政治法的“稳靠”——人民集会与保民官制

  
  人民主权的第四个特征:主权者不会伤害个人,而个别意志会伤害主权者,它们总是不断地反对主权。这在第一部分已经提到。前一条是我之前论述的一个线索,下面则以后一条为线索。卢梭认为,正是后一条导致了政治体的死亡。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个别意志普遍的反对主权(社会公约的幻灭)与政府这一特殊的个别意志对主权的篡夺(社会公约政府被摧毁)。前者表现为社会团结的纽带开始松弛,个人利益被感觉以及小社会开始影响大社会,公意就不再是真正的“公意”了,直至最后,社会的联系在每个人心中已经破灭,公意就沉默了,主权就沉沦了,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公约已经名不符实了,国家也只是一种虚幻的存在,政治体其实也就死亡了。这也可以归结为人民主权的第三特征,即利益结合的消失,彻底的对立取代了哪怕是最低限度的结合。(以上见第四卷第一章)。对此,卢梭似乎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后一种死亡形式才是卢梭论述的重点。政府也是一种个别意志,与它的同类一样,都持续不断的反对着主权,从政府被创制之日起就是这样,而且可以断定是所有个别意志中最强大、最危险的个别意志。从而迟早有一天会压倒主权者,篡夺主权并摧毁社会公约。而这里却缺乏一个比例中项来抑制这种趋势,没有什么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政府并与之平衡。此过程又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政府收缩与国家解体。前者指组成政府的人数越来越少,从民主过渡到君主,也就是趋于极权。这是政府的天然倾向。国家解体则通过两种形式,即君主不按法律行事,篡夺了主权,以及政府的成员篡夺了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行使的权力。为维持政治体生命的,卢梭认为只能通过维持主权的权威实现。这时,人民才再次出现了。之前作为社会契约的订约人,人民有过第一次决断,面对立法者提出的法律案,人民就是否同意有过第二次决断,现在,人民第三次出场了,并且是以定期集会的形式,使主权者再现自身,通过维护主权的权威来防止政府的个别意志篡夺主权。“政府越是有力量,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他们自己。”(p116)每次集会,主权者——人民都必须对以下提案作出决断:“主权者是否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人民是否愿意哪些目前实际在负担行政责任的人继续当政”(p129)。这似乎是卢梭把某种革命给常态化从而取消了革命。但这样理解可能更多的加入了解读者的“后天意识”。卢梭一直是把包括政治法在内的一切法律,其制定交由立法精英完成。人民自己并不创制,而仅仅是做出决断。且上述集会提案,仔细观察,可以发现,仍然是一种只能做出决断,做出意志表示的问题:要还是不要。而与人民走上广场,不断提议, 甚至主动行动差别很大。如果因为它可能否定政府而被认为可以被赋予“革命”的意义,那显然也是一个不完全的,弱形式的革命。因为它只是打碎了一个“旧世界”,但在创造一个“新世界”这样的议题上,其实与主权者通过的其他法律一样,是由立法精英与人民共同完成的(卢梭已经强调过,“立法者”不是政府的组成部份)。就像政府没有被否定时要经过的立法程序一样,国家的状态,公共的人格从来没有任何“更新”,没有改换天日,一切仍然还都在主权者独占立法权威的日常状态之中。只不过为了防止篡权,立法议题从此必须要有关于政治法的议案由主权者例行审议罢了。而政治法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地位。而且他说这种改变也是危险的,“除非政府已经变得与公共利益不能相容,否则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政府。”(p128)可见,卢梭也并没有忽视秩序稳定性的要求,或者说人民主权应该严肃地对待政治稳定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