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当代拥有立法权的议会在卢梭那里是不存在的,立法权就在人民自身,而议会的角色则相当于卢梭的立法者,只不过卢梭要求立法者更为精英化。它只能基于自己的智慧,美德,中立性去向人民提出法案,然后由公意来决断这些法案是否满足反身性的要求。但人民自身则似乎不能胜任立法的工作,他们没有创制法律的素养,所以立法精英成为必需了。总之,人民的角色没有那么浪漫,主权不能针对特定的事物决断(更准确是这种决断绝非主权所为),似乎也不能积极地创制,只能立法者提供的文本进行认可与否的表达。去追问他们自己的理性,提出的法律是否真的不会危害到自己,从而保证自己不会对自己不公正。因而,我们似乎可以说,人民基本上是一个受动的主体,它只能做出决断,回答是或者不是。除此之外不能作更多的事情。实际上,这章之后,卢梭也把人民暂时搁置了。接下来的论述,其用意主要是对立法精英的一份建言,是写给立法精英们看的。第八章《论人民》一开始就说到,“明智的(法律)创制者也并不从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考察一下,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那些法律”。从此人民暂时基本退场了。直到讨论如何制约作为个别意志的政府篡夺人民主权这一问题时,人民才再次出场。但是人民在那里依然是一个受动的主体,并且卢梭最终也没有把解决上述问题的现实希望完全放在人民集会上,这在后文详谈。这之前的讨论,都是让立法者明白制定法律时自己需要注意的问题,或者说卢梭自己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在思考法律究竟应该如何通过精英的个人智慧的过程加以确定。而他本人最关心的法律,则是规定作为构成主权者与臣民的比例中项的那个政府组织法——即“政治法”。
(2)三种政治法
第三卷的讨论,就集中于辨析各种政治法形式与特征,也即行政权力(卢梭意义上的政府,因为立法权留给人民)的组成。必须要说明的是,卢梭的讨论都是以人民主权为前提的,也就是人民才是主权者,保有立法权力。在这之下,人民可以把行政权交给一个国王或者少数行政官,或者人民自身。只要他们依法行事,实行法治,国家就是共和国。就是合法的政府,就是公共利益在这里进行统治。
当主权者把执行法律的权力交给人民自己时,则是民主制。似乎制定法律的人自己执行并解释法律看来是恰当的,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是最好的。但卢梭不认可这种看法。如果人民共同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个别对象时,就没有好事。个人的观点会使立法者腐化,其危害比政府滥用权力还大。而且真正的民主制也从来不曾有过,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是违反自然秩序的,由于处理事物方便的原因,权力也总是趋于集中到少数人身上。而且这种政体需要民风淳朴的小国,并且维持社会地位与财产的平等,需要很高的德行。而且民主国家是最容易陷入内乱的。总之,除非有像神明一般的人民,他们才可以用民主制。在这个意义上,卢梭是反民主的。而对于君主制的批评则更加集中,当人民把行政权交给君主,这是最坏的制度,并花费了最多的笔墨来批判这一制度的种种弊端。它更容易背离公共的福祉。卢梭最赞赏的是一种选举产生的贵族制政府(另外尚有自然的与世袭的贵族制两种形式)。行政官由人民选举产生。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自身的利益”(p87),则这是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而选举制的贵族制达到这种条件并不难。当然,每种“政治法”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在此卢梭并不是一个普适主义者。政府的形式要根据国家自身的特征而具体确定,他并不像个传教士那样致力于推广“民主价值”。虽然它最欣赏的是少数人拥有行政权的、选举制的贵族制政府,但也正如第八章的标题一样“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也没有一个政府是典型的纯粹的单一政府,而总是一种混合的政府形式。但不论国家具体是什么样的地缘条件,构建政治法的质料——人民究竟有何不同,即使“君主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则适宜于小而贫穷的国家”(p100),但人民主权的规定是默认的,是普适的。只有人民的主权、人民保有立法权,以上得一切才称得上为政治法,才是合法的人类政治秩序图式。这样,民主则又是一切国家的普适前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