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主权不会犯错——《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建构方式与“稳靠”的政治法
步超
【摘要】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长期以来被认为过于浪漫,宣扬人民主权的至上性并不受法律约束,与制约主权保护个人的宪政理念严重冲突。而实际上,卢梭赋予“公意”以“反身性”的特征,从而使人民主权根据“任何人都不会对自己不公正”的经验命题而必然不可能伤害个人,不会犯错。他区分了人民的立法权威与立法者,将立法精英引入到了政治过程中,实现了人民意志与精英理性的结合,进一步加强了人民主权自身的合法性与正确性。宪政与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就得到了理论上的缓和,并在逻辑上得到更加一致的表述。“反多数难题”是个伪问题。并非宪政控制民主,而是作为“公意的”人民主权自身制约“个别意志”。人民集会并非维护主权的唯一形式,通过设立一种现代的保民官制可以起到近乎同样的效果,并使人民集会的两个提案备可以不用,从而实现了政治法的“稳靠”。最后,通过人民主权赋予权威的法律实际上不可能合法化所有的日常政治秩序,卢梭的对自己的提问仅仅是完成了部分回答。
【全文】
一、从社会契约中到人民主权——意志与理性的共同产物
卢梭在开篇便表明了自己的首要关注:人类这种似乎是背弃自由的普遍的服从状态(无往而不在的枷锁,希望大家不要被此处“奴隶、枷锁”等修辞所过分吸引,卢梭根本上关心的还是服从何以合法化),也即是人类社会的日常秩序是如何获得它自身的合法性的。“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p4)而秩序为维护自身的神圣权力源自哪里?对此,他处理了几种代表性的学说,并采取了逐一筛查的排出法,以找到秩序的合法性根据。
他先规定了人性的首要法则,而这是他论证自己排除法合理性与建构社会契约的逻辑前提——人首先要维护自身的生存,首先是对自己的关怀。当人达到有理智的年龄,他就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他就是自己的主人。每个人都只有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自由。这里试图对话的对象似乎是霍布斯和格劳修斯。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排出了强力作为秩序的合法性基础。强力不可能强到永远做主人,除非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而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仅靠强力的服从与遭到强盗抢劫时被迫交出财产的服从一样不能产生合法性。第四章《论奴隶制》则排除了自愿奴役与战争征服产生秩序合法性的可能。全体人民自愿把自己转让给国王,与个人无偿奉送自己一样是违背人性的,这只能说明人类丧失了理智。放弃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也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义务。而征服者基于自己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而产生的赦免权同样不能产生以保证对方生命安全为对价来使服从“义务化”的合法秩序。战争是国与国的关系,不针对个人。战争无论如何也不能产生不是为战争目的所必须的任何权利。此外,任何不等价的交换自身就包含着行为的无效性。于是乎,服从的合法来源,只能剩下人类的约定了。
那么是什么样的约定以及它是如何产生合法的日常秩序,产生合法的“服从”呢?人性是自我保存、自我关怀的。这就规定了人类存在的目标,或者目的,一切行动必然是趋向于这个目的。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这就是人性的“目标函数”。卢梭假定了一种不利的初始“约束条件”,从而推导出了社会契约的必然性,并且体现着理性人“最优化”的努力。他假设人类曾经经历某种状态,其中的阻力已经超过了每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而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只能把已有的个人力量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刻服这种阻力。这种结合的必要性既是事物自身理性的要求,因为只有用更强大的力量才能克服阻力,这是自然法则;也是人类意志的结果,因为只有遵从事物的自然法则,人类的“目标函数”才能在“约束条件”下得以实现某种“优化”。可以说契约目的与契约的基本手段已经被人性的“自然”与事物的“自然”规定好了。下一步探讨的问题就是这种结合,或者说契约条款所规定的结合方式应该如何规定,合同条款应该怎样设计,从而使这份契约能成为一笔稳赚的买卖——条款最后达到的效果必须是既能通过力量的结合克服阻力,同时也保存作为自己生存手段的自由,从而不会妨害自己,不会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实现这意“优化”目标同样不可能是人类意志任意而为的结果。实现此目标,必然需要从技术理性抽引而出的特定手段。卢梭认为这种特定的手段只能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