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社会实证论。这种研究方法,得到了上述不同学术观点研究者的共同关注。社会实证的立场,立基于对事实的关注,也立基于对论证结论可靠性的期待。尽管如此,但我国相关的论着在社会实证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即使有些恪守社会实证的研究成果,但在实证方式、实证内容的可靠性上是否得当、妥当,还需要继续认真探讨和检讨。
第三、制度实证论。严格说来,制度实证也是一种社会实证。我认为,制度事实是社会事实的一种。在民间法研究中,法学者应当更关注制度实证。在制度实证中,我们可能关注的制度事实大概有三种:一是制度规则,二是司法判例和行政规范,三是民间契约。在民间法研究中,制度事实的实证方法,更特别值得关注。在前面提到的清水江文书研讨会上,我们得知,在清水江流域各个县,由官方搜集到的民间契约已经达到四、五万份。整个清水江流域存有数十万份明清契约,但大量的是白契。在没有明确官方的背景下,乡民根据契约而组织生活、交往行为。在这里,就有特别值得我们进行制度实证的内容和问题。
好了,在对既有研究进行简单总结的基础上,我在这里再简略地谈一下对民间法研究的展望。主要谈四点:
第一、不拘一格、多元发展。学术研究,贵在能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只有在学者们的共同参与下,不同学术观点竞相发表、切磋争鸣,才能开发出真正多元互证、各有价值的学术成果。人文社会学术智慧的特点是争鸣研讨,而不是强制执行,因此,展开认真的学术争鸣,才会有真正有见地的学术成果。古人云:知出乎争。民间法的学术研究更应当强调这种知出乎争、百家争鸣、多元竞争、不拘一格的学术精神。
第二、贴近生活、关注实证。民间规则来自公民的日常生活,或者是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自生自发地产生的,或者是在有关组织的有意识操作下自觉地产生的。它既然来自于生活,那么,我们要在学理上有说服力地说明它,就必须深入到民间法的内部去,通过社会实证、制度实证等方式,弄清楚这些规则的来龙去脉,现实效用等等。这样做出来的民间法研究,或许才真正是活的学术,同时也是能更加发挥其效用的学术。
第三、制度参与、决策建议。民间法研究的首要价值,就是通过对散布在不同角落的民间法的研习和探讨,促进国家立法的建设。所以,民间法研究者更应紧密结合国家重大立法的制定、决策的制定等等,提出一些和民间法相关的立法建议和政策建议。前不久,国家立法机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中,找过我,也找过高其才教授,尽管我们俩都因出差没参加,但他们还是期望我能推荐一些学者参加。据说,我推荐的学者们的在会上的发言,引起了相当程度的关注。这说明在立法活动中,在国家重大决策活动中,来自于国情的民间规则研究应有其独特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