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纠纷解决论。这种观点,在社会学视角关注民间规范问题,把民间规范的研究搭架在纠纷解决这一实用领域中。从而使民间规则更鲜活地摆在学人面前。这方面研究的代表性学者,大家知道,一位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范瑜教授,另一位是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徐昕教授。他们的研究,既关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也关注当下中国在纠纷解决中的规则运用问题。相关的研究,特别引起了司法实务界、甚至一些行政机关的关注。这也是很有发展潜力的一个研究领域。另外,我本人所倡导的民间规则与法律方法的结合研究,也可以归类在这个领域,尽管这一研究从方法上讲更符合规范研究的领域。
第五、生活方式论。这种观点,主要站在人类学视角进行研究,发现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在人类学意义上的生活方式问题。在座的吴大华教授、周世中教授、龙大轩教授以及今天没到会的徐晓光教授等,都从事相关的研究。这一视角的研究,在国内形成了一支庞大的研究队伍,人类学界也在进行研究。我和大华教授昨天在贵州、湖南交界处的锦屏县参加了清水江流域的契约研讨会,就有多位人类学家参与相关活动,与会者特别关注乡民的规范生活方式问题。在这方面,国内有专门的民族法学研究会。上届国际人类学大会去年就在昆明召开,专设法律人类学分会场。昨天我得知,大华教授前些天就赴土耳其参加国际人类学大会的中期会议,中国学者已经在这方面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据大华教授讲,中国也将成立国际人类学大会中国法律分会,成立会议可能在年内举行。这也足以表明这一研究领域的前景。
第六、非正式制度论。这种观点主要是在经济学,特别是在制度经济学视角对民间规则的研究。目前在经济学界,有不少学者进行研究,在法学界,也开始有一些有过经济学训练年轻学者进行研究。大家知道在制度经济学界,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其中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是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甚至在不少制度经济学家眼力,非正式制度比正式制度的实际作用还要大一些。当然,这一看法未必能得到法学界的认同。因此,这一研究还没有在法学界充分地展开,我期望法学界相关研究者能够展开相关的研究。
至于在方法层面,我总结了三个方面:第一是范式建构论。这一方法论特别关注在宏观层面探讨中国民间法研究的独特学术范式问题。相关的研究成果,已经有多项。其中既有博士学位论文,也有专题论文。尽管这一研究的论着数量并不多,但在对民间法研究的方法问题上,会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