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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自由的责任面向——《法林守道》序

关注自由的责任面向——《法林守道》序


谢晖


【全文】
  
  昨天晚间,和两位来自法国的博士共进晚餐。席间,学习工科的一位博士提到哈耶克,提到他阅读了卢梭之社会契约观点和哈耶克的自由主义观点之后的感受,并认为这是他作为一位工科学子,所读到的最精彩、印象最深刻的社会科学读物。他期望我能评价一下哈耶克。我谈不上什么评价,只是就自由主义及其责任伦理和他交换了一点意见。话题的顺序,从当代自由主义四大家——侧重自由的哈耶克、侧重正义的罗尔斯、侧重权利的德沃金和侧重责任的诺锡克开始,一直谈到了个体自由的责任面向问题。

  
  在共和国成立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大陆公民对自由一词的理解,多少带有贬义成分,自由总是与自由散漫、不守纪律、自以为是、甚至不顾公益、自私自利等相互勾连的概念。对自由的这种误解,如果给予一种同情的理解,则出自人们对责任的担忧。因为我国传统意义上理解的“自由”追求是人与生俱来的,而责任意识和节制精神,却是需要认真培养的。这样,对照责任不易和“自由”易成之反差,仁人志士、庙堂社稷,便都把用功的着力点放在公民(或老百姓)责任的养成上,因之,也就产生了养护公民责任的保姆,诞生了强大的国家教化机器和附着于这一机器之上的道德圣人。至于国家以及这些圣人们自身是否经过或需要规训、经过或需要教化,似可在所不问。

  
  显然,验诸近、现代的自由理论,特别是个体自由理论,在我国形成的上述自由和责任观念,毫无疑问是对自由理论的一种误解,因为它放逐了自由这一概念之题中应有的责任面相。近、现代自由理念,所强调的是在以人的主体性为前提下,人对其自由的自主把握,其中既包括对权利的自我追求和选择,也包括对义务与责任的恪守、尊重和担当。这是自由的两个基本面向,如果用近、现代法律的两个核心概念来表达,即一个是权利面向(自由),一个是义务(责任)面向(秩序)。一个只有自由、只求权利、而罔顾义务、罔顾责任的公民,在本质上是不自由的,因为他忘记了社会连带关系,舍弃了自由是在交往中形成的。没有社会连带关系,没有公共交往的事实,自由也罢、秩序也罢,权利也罢、义务和责任也罢,都是多余的。

  
  前述习惯性地对自由理论的误读,也自觉不自觉地影响到对责任的误读,这也是当下我国道义沦丧、公益不足、从而也自由难保、权利难伸的一个重要原因。把一个本来是一体两面的事物,硬要拆分为完全不同的对立事物,就不可能根据它来塑造人的主体性,就只能把它安排在人们有序交往的反面,从而无法正视它。反之,全面关注以人的主体性为前提的自由理论,就必须同时认真关注与自由连带的责任理论。主体性所要求的,既是主体对权利的自我维护、自我选择,也是主体对责任的坚持恪守和自我约束。在责任株连的地方,既没有主体性可言,也没有自主的自由和责任。这正是作为对公共交往予以规范和治理的技术,现代法律对权利和义务同等关注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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