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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影响性案件与司法

  
  最后一个问题是:纠纷以及司法需求的中心化和司法权的边缘化问题。大家可能都会注意到,在我国,社会纠纷以及和社会纠纷相关的司法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中心问题了,公民对公正司法、依法司法的需要也成为一个中心话题了。但不无遗憾的是:我国司法权力却越来越边缘化了。一边是社会纠纷以及公民对司法权要求的中心化,一边是司法权自身的边缘化,这真是一个反差极大的悖论。特别是自从2008年以来,随着最高法院的人事变动,也随着意识形态教化对司法的日渐渗透,司法的边缘化更加严重了!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纠纷越发膨胀和司法越发边缘化的严重错位,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判决不满,民众对司法判决也不满,学者对司法裁判分歧很大,法官也对自我丧失了信心,我觉得,对制度建设而言,这是十分可怕的事情!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我觉得有如下几点原因:一是决策者对纠纷膨胀、诉讼爆炸的情形严重估计不足。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以市场为依托的利益社会,但我们并没有根据市场要求分配利益、同时分配道义,反而依然根据老皇历——以对政党、政府的忠诚来“宣传”利益、教化道义、解决纠纷。很明显,这是以去年的皇历看今年的日子,因此,我国的制度应对、供给就严重不足。二是我国现行的宪政框架、法律运行模式等等制度因素和缺陷,也使得司法必然被边缘化,关于这一点,近十多年来学术界探讨的很充分,我不多谈。总之,这种制度框架只能让司法边缘化。三是无所不在的外部干预。在我国权力体系内部,不论人大、政府、还是检察机关,也不论执政党还是其他社会组织,都会对司法以权力的名义说三道四。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次会议讨论的另两起案件,内蒙古鄂尔多斯的“改判案”和陕西的“发函案”等,特别是后者,都反映了这种干预司法的现实。还应注意的是:这些年来法院竭力倡导的所谓“至上论”、“服务论”、“感觉论”等等,凸现了法院自身“主动接受监督”的精神,从而更加速了司法的边缘化。四是我国司法内部的损耗,也加快了司法的边缘化。这和我前一个问题紧密相关——司法既要为地方利益、地方人大负责,也要为国家法律负责。为地方利负责的结果是:凡是与地方利益休戚相关的案件争着办,凡是与地方利益干系不大的案件则推诿不办或久拖不决。司法简直成了一个争夺地方利益的名利场,国家法律可以被任意宰割。这种情形,其实也导致司法内部的不自信、不团结。这不可能让法院更“中心地”解决社会纠纷和问题。五是公民过度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在我国打官司,人们大体都会抱着秋菊的那种心态——要寻找一个实质正义的说法。这种追求本身没错,但抛开了程序正义的实质正义追求,反倒影响了更多实质正义的实现。它的典型表现是诉讼活动缺乏程序的终端预期。前面我已经讲到,要解决司法权威,司法必须有终端预期,要让司法有终端预期,就必须坚决反对再审制度,而应建立三审终审制度。法律没有终端预期还谈什么法律,诉讼没有终端预期,还谈什么诉讼?还谈什么司法的中心化?我觉得,这其中还有很多复杂的、细微的问题值得我们去继续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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