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晖:影响性案件与司法
——在“司法权威与裁判效力”学术研讨会上的学术总结
谢晖
【全文】
各位学者、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
首先在这里我要向徐昕教授道歉。尽管我知道这次会议,但因学校校庆,杂事太多,会议具体讨论些什么内容我确实没关注。所以,也就说不上对会议进行总结,我也只是听了各位学者的发言之后有些感想。究竟讲点什么呢?我想定这样一个题目:影响性案件与司法。在今天的会议上,我们通过一个会议正式讨论了“影响性案件”这么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尽管在其他媒体上的文章中看到过,也在网络上看到过,但是把它作为一个学术讨论的主题,在其他学术会议上是否有过?我还不知道有没有(刘作翔插话:有关机构每年要评“影响性案件的”)。有些案件,没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就是影响性案件,如杨佳案、邓玉娇案等等,但还有些影响性案件,其实并非案件一开始就有影响,反倒是因为司法裁判的“动静”,才使它有了影响,如彭宇案等。针对影响性案件和司法之间的关系,我想在这里讲五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影响性案件对当代中国法社会学、法政治学客观上产生的影响或者可能产生的影响。大家知道司法本身的目的是弥合社会矛盾的,它的基本价值是为了解决纠纷,但是在中国当下绝大多数的影响性案件,不但没有解决社会矛盾,反而扩大了社会矛盾。这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即影响性案件的“解决”,首先,使当事人之间的分歧扩大,导致原告、被告皆不服判,纷纷上访,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和权威。其次,使普通民众之间的分歧不断扩大。比方说彭宇案、邓玉娇案等等这样一些影响性案件,不仅在网络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还直接影响到公民对司法的不同态度。再次,影响性案件的“解决”,还引起了学者之间明显的分歧。如果说在我国过去法学学者在很多问题上见解意见还比较一致的话,那么,近些年来,在许多影响性案件上的观点出现了很大的分歧、甚至分裂,为什么学者间会出现如此大的分歧、甚至分裂?这很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最后,很多影响性案件其实也引起了法官之间很大的分歧。法官之间分歧,使得同类案件、甚至同一案件处理的结果极度夸张,差别过显,最后甚至产生了法官的分裂。以上种种,都是特别值得我们思考的,在这种事实中,可以明显看出影响性案件可能对法律社会学的影响。侯猛老师是专研法律社会学的,我想会对此有同感。同时,影响性案件也直接影响到政治问题,影响到我们对纠纷解决的政治观察视角。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纠纷急剧扩大、急剧膨胀的国家。对纠纷的解决究竟是要走司法中心主义的纠纷解决路线还是教化中心主义的纠纷解决路线?这是值得我们在政治视角思考的问题。由于司法越来越得不到民众的信任,也得不到执政者的信任,因此,执政者自然会借用以往轻车熟路的纠纷解决方式,所以,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社会纠纷的解决,事实上仍然走的是思想教化中心主义的路线,而司法是越来越被边缘化了(这个问题我待会还要谈到)。即使边缘化的司法,本身贯彻的仍是“思想教化主义”的路线,而不是规则中心主义的路线,从而法治并没有因为司法而强化,反倒司法越多,法治越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