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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关注杨金柱律师个人安危?

  
  当我们在为杨金柱扼腕痛惜的同时,亦深感自身难保,毕竟,我们都和杨金柱律师一样,遇到了诸多不法之事,见到了诸多法外因素干扰司法的现实境遇,目睹了诸多司法擅断和不公的窠臼,但我们囿于自身原因,不能说出来和指出来,但并不代表这些事情不存在,而当有人指出来和说出来时,却又招致人身危险之祸,这样的社会现实,何以让人心安?在现今的中国社会,任何一起影响性案件的背后,都不乏法外因素干涉和染指,我们让法院充当了司法公正的皮影,法官在台前摆设法律,民意的愤怒也迁就于司法不公,而主导司法判决的却是有关幕后领导,让司法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责任,让司法走向了自我阉割和了断的境地,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和弥补?更多人都知道,一些或是更多影响性案件在审判之前结果已定,对外公布的审判模式只是走走过场,为的是掩人耳目,而司法人员无疑充当了替罪羊,但是,当案件最终被定性为错案时,虽然这样的情形很少发生,而承担责任的往往又是那些具体办案人员,背后的指使者却逍遥法外,这样的司法实践,司法人员自身的不争气或是根本难以解脱权力左右导致了司法公正不彰,司法威信扫地,司法理念扭曲,这样的后果又让谁买单呢?年年的普法宣传实在抵不过一个影响性案件中司法擅断和司法不公对民众司法信仰的冲击,与其普法宣传,不如依法办案,与其普法教育,不如司法公正,与其普法调查,不如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当司法部门成了地方党政机关的一个下属部门,地方领导人完全有权指示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下,案件受理与否或案件如何下判都可以自己的财政掌权人意志定夺,而且,于一些刑事案件而言,公安机关领导人的权力大于检察院和法院,那么,被公安机关定为犯罪的案件还如何让检察机关和法院纠错呢?以权压法的公安机关主导刑事案件模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只能说是一种虚设,法院的正义防线也可能被公安机关的权力所冲垮。樊奇航违法操纵案,最高院不开庭,不通知律师,不依法纠错,不按自己出台的证据规则复核,纵使他有千罪万罪,但请司法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纵使他该杀该剐,但请司法给他一个公正的程序保障;纵使他罪有应得,但请司法给他一个公正的活法或死法。而我们的司法一味的受制于法外因素指引,自身丧失了公正和独立,最终走向的必将是人治社会的回归,法治社会的倒退。而有了杨金柱的呐喊和不满,因为杨金柱的声音刺耳,触碰了一些人的利益,所以,一些人可以运用手中的权力整治杨金柱,下面的部下即会听从,毕竟,湖南省律协以及其他部门,都是行政系统中的一个棋子,能往哪里放,应往哪里走,越界或是犯规都不是自己可以决定的事,上面领导定夺的事情,自己只有遵命的份,要不,那份得天独厚的差事自由其他人觊觎,自己因为办事不力就可能被领导辞退,把更多人放在哪个位置上,我们只能违心遵从,因为,体制已经病入膏肓,谈何让个体独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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