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完善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根源于
宪法上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一种权益保障与利益平衡的制度,它对于保护私人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除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如土地征用)的补偿做了一些零散的规定外,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得不到适当补偿,甚至完全得不到任何补偿。因此,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具体意义表现在:
1.完善行政补偿制度是保护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是与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权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而人权最基本的内容是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最重要的体现和保障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不仅可能受到政府违法行为的侵犯,而且更可能受到政府合法行为的损害。一个国家,对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因政府行为受到的损害,如果政府只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不对其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失予以补偿,那么其对人权的保障显然是不完善的。”[15]
2.保护因公益受害的受害人的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和保障社会稳定需要我国完善行政补偿制度。“行政相对人权益因社会公益而受到损害有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人自己主动协助公务或见义勇为而导致的损害;二是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被动受害。” [16]对于第一种情况,相对人很少自己主动去向政府申请补偿(当然也有这样的相对人或其家属主动申请补偿的),对于第二种情况,相对人通常会主动去向政府要求补偿,政府如果不予补偿或补偿不公平、不适当,他们会不断地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行政补偿方面较为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因此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是经常发生的。
3.保护市场主体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自由;二是平等。政府合法行为对市场主体利益的损害其受害人往往是特定的,而不可能是普遍的。这些受害人因政府行为受到的损害实际是政府加予他们的不平等负担。政府如果不对这些市场主体所承担的特别负担予以补偿,就会使他们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就很难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从而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相关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补偿制度尚存在诸多缺陷,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针对以上的分析,笔者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