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应当明确行政补偿的公民合法权益的外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某些学者认为行政补偿只对受侵害的公民的财产损害予以补偿;又有学者认为随着民主、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及其它基本权利(比如受教育权、发展权),受到损害时均应予以补偿。如我国台湾学者李建良先生称“行政补偿为行政法上的损失补偿,是指行政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合法实施公权力,致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失,而由国家予以适当补偿的制度。” [10]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国情,公民受补偿的合法权利外延目前应限于财产权、人身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它的基本权利也应纳入补偿的范围。
最后,应当明确行政补偿的方式。有学者认为行政补偿的手段是单一的,只能是在财产上进行弥补即金钱给付;还有的学者认为,除了经济上补偿外,还可以从生活上或者工作安置上,乃至于税收、产业政策等诸方面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从上述学者对行政补偿的概念所作的阐述来看,大多数学者将金钱补偿、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置换等传统的补偿方式外,对于那些生活基础设施遭到破坏,失去土作、失去生活来源或者生活环境遭到破坏的当事人,立法上应当特别将生活设施的再建、劳动与就业机会的供给、环境污染的治理等措施列入行政补偿的范畴。[11]我们的行政补偿如果只以一次性经济给予是有缺陷的,还应该从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给予相对人更人性化的支助。灵活运用不同的补偿方式,以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获得最大最高质量的救济。
(二)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具体而言,是指国家应当在何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以补偿,相对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取得国家补偿,行政和司法救济机关依据哪些条件才能裁定国家有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补偿。
当前,由于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补偿的概念与性质看法还不完全相同,故对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所包括的方面也是见仁见智。
有些学者认为,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有三个:“行政行为合法、无过错;该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定的损害;法律、法规已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做出规定并必须承担补偿责任”。 [12] 有些学者认为,行政补偿构成要件包括“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失、用于公共目的、特别损失”三个方面。[13]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引起行政补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主体即引起行政补偿行为的主体,它是构成行政补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在行政补偿中,行为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均不能成为行政补偿的行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