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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面临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八是对非法强制拆迁缺失震慑性的法律责任规定;

  
  九是没有顾及房屋承租人的住房保障利益;

  
  十是是对非公共利益拆迁采取了暧昧和怀柔政策,客观上仍然在鼓励发展商非法强制拆迁。

  
  但是不管怎么说,新条列草案在尊重宪法物权法的前提下对征收拆迁过程中具体事宜做出了详实进步的规定,对于规范拆迁功不可没。

  
  四、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在当下法律语境下的路径选择

  
  其一,规定是否强制拆迁应一律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经过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组织实施。

  
  其二,明确被征收、拆迁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除非特殊紧急需要,拆迁是否应停止实施?以免造成“官司打赢了,房子却早已被拆了”的局面。

  
  其三,明确征收拆迁时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否应受时效限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建筑违章早就知晓,但多年不处理,不作为,一到征收拆迁时,就说人家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是与诚信原则相违背的。行政处罚是两年时效:两年内未发现、未处理,就不能再处理了。

  
  其四,危旧房改造是否都属于“公共利益”?如果“危房”改造尚可纳入“公共利益”,“旧房”改造纳入则似乎没有道理。有人愿意住“旧房”,政府为什么一定要强制他拆了盖新房呢。

  
  其五,征收补偿各地标准不能统一,但是否应有一个基本原则呢?例如,对住房的补偿,如何评估;对营业房的补偿,是否应考虑其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

  
  其六,确立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则无拆迁的原则。

  
  其七、在公共利益确定上实行听证制度、社会调查等公众参与原则。如果被拆迁人认可征收拆迁活动的公共利益特征、法定权限和程序特征、足额补偿特征,那么,征收拆迁活动就可以顺利开展。

  
  五、结语

  
  唐福珍事件尽管最后对于整个社会产生一种推动作用,产生一种进步作用,但是对当事人本身显然是一个悲剧。我们可以说身体维权是不文明的,甚至是反法治的,可是除此之外人民还有什么别的办法?我们目前只有通过身体维权,再加上一点有限的网络自由,通过放大个人悲剧产生一种社会震撼,从而得到社会的反响和支持,最后可能给我们社会带来些许进步。无论是身体维权,还是网络言论或媒体报道,都不是法治的直接成果,都和我们的职业没有关系,至少没有直接关系。这就注定了我们目前的维权方式不可能通过制度维权,不可能通过法治维权,而只能依靠身体维权。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每个法律人深思。我们也期待着国家新条列的正式出台,以及将来条件成熟制定统一的有关征收征用的法律。我真诚希望,随着我们民主和法治的进步,中国社会有朝一日能够从身体维权走向制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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