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是对非法强制拆迁缺失震慑性的法律责任规定;
九是没有顾及房屋承租人的住房保障利益;
十是是对非公共利益拆迁采取了暧昧和怀柔政策,客观上仍然在鼓励发展商非法强制拆迁。
但是不管怎么说,新条列草案在尊重
宪法和
物权法的前提下对征收拆迁过程中具体事宜做出了详实进步的规定,对于规范拆迁功不可没。
四、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在当下法律语境下的路径选择
其一,规定是否强制拆迁应一律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经过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组织实施。
其二,明确被征收、拆迁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除非特殊紧急需要,拆迁是否应停止实施?以免造成“官司打赢了,房子却早已被拆了”的局面。
其三,明确征收拆迁时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否应受时效限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建筑违章早就知晓,但多年不处理,不作为,一到征收拆迁时,就说人家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是与诚信原则相违背的。行政处罚是两年时效:两年内未发现、未处理,就不能再处理了。
其四,危旧房改造是否都属于“公共利益”?如果“危房”改造尚可纳入“公共利益”,“旧房”改造纳入则似乎没有道理。有人愿意住“旧房”,政府为什么一定要强制他拆了盖新房呢。
其五,征收补偿各地标准不能统一,但是否应有一个基本原则呢?例如,对住房的补偿,如何评估;对营业房的补偿,是否应考虑其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
其六,确立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则无拆迁的原则。
其七、在公共利益确定上实行听证制度、社会调查等公众参与原则。如果被拆迁人认可征收拆迁活动的公共利益特征、法定权限和程序特征、足额补偿特征,那么,征收拆迁活动就可以顺利开展。
五、结语
唐福珍事件尽管最后对于整个社会产生一种推动作用,产生一种进步作用,但是对当事人本身显然是一个悲剧。我们可以说身体维权是不文明的,甚至是反法治的,可是除此之外人民还有什么别的办法?我们目前只有通过身体维权,再加上一点有限的网络自由,通过放大个人悲剧产生一种社会震撼,从而得到社会的反响和支持,最后可能给我们社会带来些许进步。无论是身体维权,还是网络言论或媒体报道,都不是法治的直接成果,都和我们的职业没有关系,至少没有直接关系。这就注定了我们目前的维权方式不可能通过制度维权,不可能通过法治维权,而只能依靠身体维权。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每个法律人深思。我们也期待着国家新条列的正式出台,以及将来条件成熟制定统一的有关征收征用的法律。我真诚希望,随着我们民主和法治的进步,中国社会有朝一日能够从身体维权走向制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