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新条例草案),正式开始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有了质的变化,当下关注的大部分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1、新条例草案的进步性
一个最大的进步是草案部分体现了公民参与精神,第四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其中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都和公民参与直接相关。(草案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同样体现该精神)这些规定要求征收决策过程由利益直接受到影响的广大被征收人参与决定,而非由政府和开发商单方面决定,从而比拆迁条例前进了一大步。
第二个进步是草案明确将公正补偿作为基本原则,第二十条规定要求房地产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同样体现该精神)。如果这一规定能够得到落实,将大大压缩地方“土地财政”和“圈地冲动”,大大减少城市“钉子户”和拆迁悲剧,还城市居民一个清静安宁的生活环境。
第三个进步是草案第四十条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应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如果说以上两个进步性规定国家出面的强制征收必须满足“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原则,那么这个进步则规定不符合公共利益前提条件的建设活动不能由国家出面强制征收,而必须由开发商和居民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协议。
2、新条例草案的局限性
即使新条例草案的亮点层出,但是仍然存在着以下严重问题和缺陷:
一是征收拆迁主体中政府角色严重错位。政府既作裁判员,又作运动员;
二是公共利益以列举法列举,既不科学,也不完善;
三是征收补偿原则混乱,尤其是强制拆迁主体地位不明确;
四是没有顾及农民利益,对农民拥有的土地和房屋拆迁没有明确规定;
五是没有考虑和顾及危旧房屋在征收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六是征收程序中缺失强制拆迁的明确规定;
七是补偿规定不公平、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