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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面临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当下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面临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李文曾


【全文】
  
  拆迁,作为城市化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唐福珍事件的发生,加上近年来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抗拒、抵制、自杀、上访等事件,将拆迁问题再次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也引来了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已经成为国人集中关注的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我国现有的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2年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这部法律出台之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化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修改的呼声不绝于耳。2007年《物权法》出台,但由于《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在操作中也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加上条例与《物权法》中相关条款存在较为明显的抵触与矛盾,因此也遇到难以统一适用的困难,由于拆迁条例迟迟没有得到修改,《物权法》确立的房屋拆迁规则面临极大的实施障碍。

  
  一、《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与完善

  
  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非经征收不得剥夺他人的不动产 。所谓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后,将集体、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移转给国家所有。所谓征用,是指国家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而通过行使征用权,临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的行为。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物权法》按照宪法的规定,将征收征用制度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该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完善了我国征收征用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区分了征收与征用。第二,明确了征收征用权的主体为国家。第三,明确了公共利益是征收征用追求的目的。第四,明确了征收征用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明确了被征收征用人获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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