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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管不善有何风险?如何规避?

合同保管不善有何风险?如何规避?


甄灵宇


【全文】
  
  法律规定,用工一个月后未签合同应当双倍付薪。在诉讼实践上,有一条定律基本成立,“无法证明的事就是没有发生过的事”。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另外一条“规定”,即签定了合同因保管不善而遗失的,基本上也需要双倍付薪。除非诉讼中员工比较配合,承认签定过合同,或单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确曾签过,比如合同文本签收单。

  
  因此,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成了非常重要的文件,必须妥善保管,每份合同的价值最高相当于11个月薪资(从入职第二个月起到一年止)。

  
  为了防范合同文本遗失甚至被盗而带给单位较大损失和纠纷,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合同文本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台帐;

  
  ●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两份,分人分别保管;

  
  ●签定合同后要求员工签收合同文本,签收单列明合同起止日期,并妥善保管;

  
  ●落实合同签定责任人,定期检查合同签定情况,特别检查人事部门人员的合同是否完好签定。

  
  真实案例链接

  
  人事专员盗取合同 要求公司双倍付薪

  
  K小姐是一家高新技术公司的人事专员,负责公司招聘、培训及员工关系管理三个模块的工作。2008年年底,K小姐的年末绩效考核成绩连合格都没达到。公司给K小姐安排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但培训后的考核结果依旧不尽如人意。2009年3月10日,公司向K小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月16日,与K小姐私交甚好的前台文员张小姐也无缘由地不辞而别。

  
  2009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立案通知书,原来K小姐与张小姐同时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向其二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公司历来管理规范,员工入职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已成为惯例,但当公司人员打开档案柜时却发现两人的劳动合同不翼而飞。后人力资源部从张小姐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发现,在其MSN聊天记录中,二人谈及K小姐窃取两人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向公司要求双倍工资的企图等内容。

  
  K小姐是公司的人事专员,工作职责包括所有员工的合同签订及保管。作为负责合同的专员,如果自己没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保管不善丢失,属于严重失职行为;如果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合同,就构成监守自盗的违法行为。聊天记录与K小姐的工作职责、原有劳动合同汇总记录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K小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利用保管合同的职务便利窃取合同,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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