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幸福地生活下去,对双方来讲都是一种痛苦,若现实中双方同意离婚而仅就财产关系纷争不断,诉诸法院,却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等等繁琐的程序而久拖不决,无疑更加加重了当事人的痛苦,使当事人倍受时间和精力的煎熬,显然是一种压在当事人身上的沉重负担,对子女的感情也是一种严重的伤害。而仲裁在这方面却可以显示出它独特的魅力,因此应当建立对离婚等案件的仲裁程序和机制。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员,程序也十分简便,“一裁终局”效率大为提高,对解决离婚案件具有其他方式所不能比拟的功效。
综上所述,ADR的主要形式均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加以应用,对于ADR主要形式所衍生的其他程序体系及其组合方式,其适用原理都根源于此,笔者不再详述。
四、结语
在“诉讼爆炸”的今天,法院压力剧增,社会对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效益和效率都产生了质疑,在理性的反思传统和国情以及向西方先进制度的借鉴中,我们发现:ADR在解决包括离婚在内的各种社会纠纷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性,已经并将继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传统思想文化根植于中国人的内心以及现实背景的双重压力之下,ADR必将成为解决离婚问题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
挖掘中国传统文化,充分吸收和借鉴世界先进文化及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现实理性反思,我们悄然发现,其实解决某些问题的最佳途径恰恰起源于一种民间性的、平和而非威严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尽管目前ADR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面临众多困难,但ADR仍不失为当今世界与诉讼并列的两大纠纷解决方式的体系,其蓬勃发展已经势不可挡。诉讼和ADR是现今世界上两种用于解决纠纷的制度,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为人类的法治之路做出着并将继续做出杰出的贡献。
【作者简介】
黄卫,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9页。
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0页。
梁治平等著:《新波斯人信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田成有著:《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中重视民间法研究》.第3页。
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页。
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8-03/10/content_7760020.htm>
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4098高晓颖 《现阶段农村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
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121页。
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页。
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中国新闻周刊》孙展:《调解,没落还是复兴》
同上。
参见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一期。
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118页。
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
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3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