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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ADR在离婚中的应用

论ADR在离婚中的应用


黄卫


【摘要】ADR自20世纪30年代产生以来,在世界各国获得了蓬勃发展。本文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和当今“诉讼爆炸”的现实背景,以离婚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中的法律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了ADR可以而且应该在离婚中应用的缘由,并着重对谈判、调解、仲裁等ADR主要形式在离婚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以期探求当今法治社会中,ADR在离婚中的应用。
【关键词】ADR;离婚;谈判;调解;仲裁
【全文】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即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其概念起源于美国。这个概念在美国和西方世界产生不过短短数十年,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在全世界都无处不在,我们中国也不例外,“中国式调解”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光辉的印记,对解决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的离婚问题起了重要甚至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转型期对外开放、对内改革的中国,西方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相互撞击,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与传统文化的对抗也日益呈现。在涉及离婚问题时,诉讼已经成为不幸家庭的夫妻们离婚的“首选”,与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大量应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明显不同。但是传统思想观念仍然固守在人们内心国家法和民间法在文化上形成阻隔。当今司空见惯的离婚解决方式——诉讼,面临诉讼泛滥、案件大量积压、司法不公、司法成本大幅上升等等困境的同时,理性的中国人开始“借助中国本土资源建立现代法治”[1],寻找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而将其与现代ADR理念相融合,逐渐形成中国式的法治之路,笔者仅以浅薄的知识,从离婚的角度切入,探讨ADR的应用, 以期在观察和研究中,形成一种ADR的思路,并引起法律人的重视和继续探究。

  
  一、ADR的含义及其发展趋势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泛而言之,它是一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的总称,它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劳动争议的解决,发展到今天,ADR已经成为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及其派生形式在内的纠纷解决方式体系。ADR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替代性,是指法院审判或判决的替代;其二,选择性,是指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主合意和选择为基础;其三,纠纷解决是ADR的基本功能。[2]ADR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获得了飞速发展,其应用范围也日益扩大到各种各样的纠纷,甚至出现了以ADR的应用为业的公司,例如美国“司法、仲裁和调解服务有限公司”的年营业额高达几千万美元。

  
  作为传统的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在当代社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国家与公民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存在供需矛盾,最为非盈利性的民事诉讼制度的供给增幅无法跟上公民的需求增幅,从而在客观上导致或者加剧了诉讼的拖延和积压。”[3]司法的不公与诉讼效率的低下,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自20世纪70年代起,ADR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并在西方国家蓬勃发展,实践证明,ADR的出现和发展,不仅给特定纠纷的当事人,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各种新形式的ADR层出不穷,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ADR在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同时,也趋于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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