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小评“合同法解释(二)”

  
  三是尽量实现模糊规则的具体化。所谓模糊规则,是指立法中对特定事项不宜明确解释的规则。在合同法中,模糊规则比较常见,如要约撤销中的“有理由认为”、期限规则中的“合理期限”、承诺迟延中的“通常情形”、格式条款中的“合理的方式”、表见代理中的“有理由相信”、撤销权中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提存要件中的“正当理由”、违约金中的“过分高于”以及“交易习惯”等等。此次司法解释对其中多个模糊规则进行了细化处理,如对格式条款中的“合理的方式”解释为“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对撤销权中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解释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对违约金调整规则中的“过分高于”解释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对合同法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交易习惯”也作出了解释规定。模糊规则的具体化解释,有利于合同法适用者在适用合同法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注重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合同法颁布实施已有十年,此间相关部门法或颁行或修订,合同法司法解释的任务之一就是力求与这些法律部门协调。例如,物权法规定了拾得遗失物中的悬赏问题,但悬赏广告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中多置于债法或契约法中,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悬赏广告,本次司法解释作出了协调性规定;再如,关于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及管辖问题,则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协调,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241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再如,物权法颁布之后,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作出区分,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法颁布时,我国没有物权法,物权债权区分理论也未在立法上有明文。于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专门设置“一物二卖”条款,进一步确认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以与物权法规定协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