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评“合同法解释(二)”
李绍章
【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同年4月24日公布,5月13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1999年对
合同法作出第一次解释之后的又一次解释,两次解释的目的均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的根据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释的内容均为人民法院适用
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合同法解释(一)”主要对法律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竞合等问题作出解释,共计30个条文。十年之后,“
合同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由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附则等几部分构成,条文数量与第一次解释相同,也是30条。
从最高司法机关此次对
合同法若干理论问题的解释处理看,呈现出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是解释的对象重点围绕
合同法实体理论问题。十年前的第一次司法解释,重在解决合同纠纷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如对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代位诉讼管辖及当事人、撤销诉讼管辖及当事人、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诉讼地位、请求权竞合中变更诉讼请求等问题作出的解释。十年后的本次司法解释,则重在解决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实体性问题,如悬赏广告、交易习惯、格式条款、缔约过失、情事变更、违约责任等重要实体性理论与制度。
二是增加了新型合同法律制度。对
合同法中未曾确立的合同法学理论和合同法律制度,首次引入并作出明确解释规定。如情势变更原则曾在
合同法草案中出现,但后来定稿时被删除,以致我国民事立法中长期无情势变更原则。本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对其情势变更的构成及法律效果作出了具体解释。又如,实务中常见的悬赏广告问题,尽管此前
物权法在规定拾得遗失制度时触及悬赏广告,但以合同法律规则作为处理技术,并进入
合同法司法解释,尚属首次。再如,清偿环节中的清偿抵充原理,在
合同法中未予明文,司法解释对清偿抵充的顺序,包括主债务与费用、利息的抵充顺序以及主债务之间的抵充顺序作出明确解释。此外,对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追偿权的确认,也属于新增加的民事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