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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作为公共设施的井盖,屡屡成为“城市黑洞”,这个“黑洞”已经吞噬了太多人的生命和健康,只有当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各个单位、井盖的行政管理者和全社会共同承担起维护井盖安全的责任,我们才可以放心地在平坦安全的城市道路上行走。


【作者简介】
李陈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 参见《无盖井摔伤人谁应承担责任?》,载《北京日报》,2006年9月28日。
参见《“夺命的井盖”案》,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部《现在开庭栏目组》编:《现在开庭11》,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版,第18-25页。《乌市公共设施屡遭“攻击”曝监管“软肋”》,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18日。
这时便出现了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的分立。这种情况下何者为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下文将进一步探讨。
共同委托专门单位维护的情形下也出现了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的分立。这种情况下何者为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下文将进一步探讨。
若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统一于一个主体,则受害人直接向其求偿;若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分离为两个主体或者三个主体,则受害人可任意择其一求偿。
参见《无盖井摔伤人谁应承担责任?》,载《北京日报》,2006年9月28日。
参见《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
参见《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参见《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参见《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参见《北京东城区:城管新模式专治“扯皮”》,载《新华每日电讯》,2005年3月30日。《井盖路灯有代码投诉处理电子化》,载《长江日报》,2005年10月21日。《数字市政_武装到井盖》,载《封面故事》,2005年8月1日。《我市将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载《重庆日报》,2005年8月4日。
参见《无盖井摔伤人谁应承担责任?》,载《北京日报》,2006年9月28日。
参见《世上冒出个“窨井盖奖”》,载《中国律师》,1999年7月。
观点参见:王利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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