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井盖管理主体的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91条的规定,井盖致人损害,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过错推定损害赔偿责任,其在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时免责。
(三)行政责任主体
在井盖管理体系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井盖的管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负有相关的行政管理义务,在相应情况下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义务
有些政府负责人认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井盖的行政管理主要限于制定井盖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和管理不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负责对井盖管理信息依法提供咨询与服务;并不负有对具体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6]
但是笔者认为,在最新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协助下,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义务不应只停留在宏观立法和信息服务层面,而应当具体涉及到井盖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以及在特定紧急情形下的修缮义务。主要理由有三:
(1)法条依据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7]、《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8]、《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9]、《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10]等相关大城市地方法规规章对城市市政管理中所有和管理井盖相关的单位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对井盖的管理义务做了详尽的规定,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规则:
第一,井盖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井盖权属单位或者井盖管理单位负责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这些相应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井盖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并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井盖的巡查和管护。在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时, 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确保井盖完好无恙,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 不响。
第三,井盖管理行政单位落实检查监督职能,并在紧急情况下负责修缮,确保公共安全。井盖管理行政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对公共场所的井盖经常巡查,定期检查,监督负有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维修或补装。在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无法确认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的情况下,应当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 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