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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在第三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有一个可问责性与否的难题:行政管理单位履行的是行政职能,那么在其存在管理瑕疵时,是否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何在?


  

  在第四种类型井盖被盗而致人损害所引发的纠纷中,偷盗井盖的行为人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现实中,这类案例的情况往往是偷盗行为人迟迟没有归案或者没有偿付能力,这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受害人救济并无实际功效,受害人无法从直接责任人——偷盗井盖的行为人处取得应有的赔偿。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救济机制


  

  (一)多元化责任主体的构建


  

  笔者认为,在井盖事故中,应该综合考虑不同的责任主体,捋清各个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分担,从而构建由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相互补充的全方位、多元化的救济法网,具体分析如下:


  

  1、民事责任主体


  

  井盖的损害赔偿首先是一个民事领域的问题,民事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民事责任主体,即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主体,包括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


  

  2、行政责任主体


  

  井盖作为城市公共设施,行政管理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管理义务和行政责任。


  

  3、社会责任主体


  

  在直接救济途径无法走通的情况下,社会救助与责任保险需要担负其社会责任。


  

  4、其他责任主体


  

  在井盖事故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其他责任主体。比如井盖被盗而致人损害,这时偷盗井盖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在井盖事故中,受害人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时受害人也要根据与有过失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所共同构建的多元化责任救济体系。关于偷盗井盖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受害人的与有过失等问题在理论上并无争议,在司法实务中亦无障碍,本文不做更多的讨论。


  

  (二)民事责任主体


  

  在井盖事故损害赔偿中,民事责任主体,即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主体,可以划分为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


  

  1、井盖权属主体


  

  (1)井盖权属主体的类型化区分


  

  在城市地下设施的建设中,涉及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各个部门,各类井盖的权属也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井盖属于一个井盖权属单位单独所有并使用、维护;第二,井盖由井盖权属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井盖设施进行维护[3];第三,井盖属于两个或多个井盖权属单位共同所有并共用;共用单位协商明确一家单位负责维护,或者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维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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