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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兼得论应当休矣

  

  兼得论者将用人单位、侵权行为人均视为财大气粗,具有无限财力之赔偿责任承担者,似乎一切赔偿责任均有他们承担才合适!?笔者并不否认有的用人单位确有生财有道,尤其是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从社会攫取垄断暴利,如电力、电信、供水、交通等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本应以提供公众必需之公共资源为目的,以实现公共福利为宗旨,但实际这些垄断行业几乎无不滥用了其所拥有的垄断优势,把为了保证供给而采取的‘垄断’变成了企业获得‘垄断暴利’和企业员工获得‘垄断福利’的工具。[5] 而作为涵盖了我国75%以上城镇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休户,有许多是下岗人员自谋生存,请几个帮工,挣几个生存钱的,他们的经济实力与大企业尤其是一些垄断企业是无法相比的。且用人单位并不仅仅涉及受害职工利益,同时也涉及到公司的其他职工及公司债权人等多个群体的利益。损害赔偿不是创造新的社会财富,而仅仅是对已有社会财产的一种非常态之再分配,有人多得,必有人少得或不得。当工伤致用人单位负担了过重赔偿责任,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无法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转嫁风险负担的情况下,最常见的办法是通过减少全体员工的工资、福利与劳动保护条件等方式,将损失转嫁到全体员工身上,造成全体职工更为恶劣的工作、生存环境,由此导致恶性循环,当无力承担难以维持时,则破产了事,致更多弱者无辜惨遭株连而整体失业。此后果恐兼得论者也是不愿看到的。


  

  社会之弱势与强势,本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有八亿农民的中国,职工仅为少数,职工比之农民、下岗者、待业者享有更为周全的劳动保障,其不但有相对稳定的、有的还有较高的经济收入,此外尚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种种劳动法上权利之保障。笔者不反对把职工也称为弱者,但同为弱者,显然不能在同一层次相提并论。职工与农民、下岗失业者相比,显然只能算是社会的次弱者,是弱势群体中的强者。而作为公务员之职工,高工资、高住房公积金、免交养老保险费、公款获取学历、境内外公费旅游等种种优势,加上办私事比无权者们更方便更省钱等种种隐性利益,更是弱势群体中的强者。由于弱势群体并非都是受害者,强势群体并非都是致害人,从群体的数量、文化之层次以及在生存线上挣扎忙乱等因素上讲,根据概率,最弱者群体至害他人远高于其他群体。当最弱者们损害他人时,按现行赔偿标准,他们就是砸锅卖铁,倾其一辈子所得,不吃不喝一分不用也赔偿不起,尤其是农村居民赔偿城镇居民时,更是如此。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执行难,其中部分即缘于此种状况。由于致害人之强、弱身份的不确定性,互为致害人概率的均等性,决定了侵权赔偿制度的设计,必须兼顾、平衡双方之利益,千万不能将赔偿制度设计成如人们‘戏说’的“我是职工我怕谁”,“人赔我时得双倍、我赔人时则‘免赔’(有命无钱),谁奈我何”,真的演变成部分弱者在交通行为中横冲直撞,如入无人之境,显得特别牛气,即使受一时之苦,亦可聚一生之财富?即使己亡,也可致富全家?!损害是灾难,如果把灾难通过‘兼得’变成一种可以快速致富之手段,甚至成为受害者之催命符时(巨额赔偿金面前而生之道德风险,已有实例),岂不是一种制度之悲,人类之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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