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致害物是否为同类型的地上人工物上常见的搁置物、悬挂物?如住宅建筑窗外的晾衣架、晾衣杆、外墙上的空调室外机及其支架,以及阳台上的花盆等属于住宅建筑物常见的搁置物或悬挂物,而菜刀、菜板、烟灰缸虽然通常属于住宅室内用品,但不属于住宅建筑外表面上的常见搁置物或悬挂物。一般而言,如致害物不属于同类型的地上人工物外表面上常见的搁置物、悬挂物,宜判定为建筑物内的抛掷物品或建筑物上的坠落物品,进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三)致害物落下是否存在人工或机械助力?如存在人工或机械助力,则可以判别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表面推落物品,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现场技术勘验或司法鉴定可能判别致害物落下是否存在人工或机械助力。然而,不存在人工或机械助力(机械通常在人工的操作下产生助力)情形的致害物致害,则既可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也可能适用第85条。
【作者简介】
曹文衔,律师。
【注释】 奚晓明、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第447页。
民法通则第
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奚晓明、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第20页。
杨立新:新中国侵权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思考,《法学家》1994年第2期。
奚晓明、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