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果坠落物品属于地上人工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 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否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本文前述的归责方法。
(三)如果坠落物品属于地上人工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 时,责任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否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时责任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其次,之所以对地上人工物的搁置物、悬挂物的致害责任人规定为地上人工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而对从地上人工物之内或之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人仅规定为地上人工物的使用人,笔者认为,其理由在于,搁置物、悬挂物通常是为了实现、增进、改善建筑物等地上人工物的使用功能而常态设置的,或者搁置、悬挂的状态持续时间较长,且搁置、悬挂的地点较为固定,通常它们构成或相当于地上人工物的组成部分或必要的附属部分,因此,作为地上人工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对此类搁置物、悬挂物设置的安全可靠性,如同对待地上人工物本体一样,尽到保障责任;而从建筑物内被抛掷的物品或不属于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的其他坠落物品在致人损害前,在建筑物使用人与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相分离的状态下,通常难以被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控制甚至了解。相比较而言,建筑物使用人则是除致害的侵权行为人之外,最可能了解和控制致害物品的人,因而其防范此类物品致害的可能性也最大,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是相对公平的。
最后,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判断坠落物是否属于地上人工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可以通过考察以下方面,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确定:
(一)地上人工物本体上是否存在致害物新近搁置、悬挂的痕迹和脱落、坠落的痕迹?如果能证明致害物本身就是地上人工物本体的一部分(如外墙的瓷砖),则虽然它不属于地上人工物的搁置物、悬挂物,但属于地上人工物本身脱落,仍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一般而言,难以证明致害物在脱落、坠落前有在地上人工物上搁置、悬挂痕迹的物品,宜判定为建筑物内的抛掷物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不属于搁置物、悬挂物的其他物品,因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