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表述的简便,本文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简称为地上人工物。
由于《侵权责任法》对第87条中的“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和第85条中发生脱落、坠落的地上人工物的 “搁置物、悬挂物”缺乏清晰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侵权纠纷,具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还是第87条的规定,仅从法条文字内容上进行字面理解,并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
显然,判别致害物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还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发生脱落、坠落的“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是决定具体适用哪一法条的关键和焦点所在。
首先,判别致害的建筑物上的坠落物品是否属于地上人工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对具体法律适用具有下列重大影响:
(一)如果坠落物品属于地上人工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责任人的范围包括地上人工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否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责任人的范围仅包括建筑物等的使用人,不包括所有人和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