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具体承担
(一)补偿责任人的范围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在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方面,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补偿责任人。而在实务中,建筑物使用人既可能是依法拥有建筑物使用权的人,也可能是依建筑物使用权人同意或许可(包括默示许可)而实际使用建筑物的人,还可能是未经建筑物使用权人同意或许可而擅自实际使用建筑物的人。其中,依法拥有建筑物使用权的人又包括建筑物所有权人、依法或依照与所有权人的约定而管理建筑物的人,以及依照约定取得建筑物使用权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等;而依建筑物使用权人同意或许可而实际使用建筑物的人则又包括访客、商业建筑的消费者、借用建筑物内设施的行人(如躲雨者)以及进入建筑物的其他人员(如邮递员、水电抄表工);未经建筑物使用权人同意或许可而擅自实际使用建筑物的人则又可能包括强行闯入的非法进入者、偷入建筑物内的窃贼或其他被禁止进入者(如网吧内的未成年人)。关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指的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的补偿责任人中建筑物使用人的具体范围,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作为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一般应当仅限于依法拥有建筑物使用权的人,而当建筑物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时,不包括建筑物所有权人,也就是说,补偿责任人仅限于损害发生时合法实际占有、使用建筑物的人。其主要理由是,就原告而言,起诉时能够确认身份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一定是实际合法占有、使用建筑物的人,而非法占有使用建筑物的人的身份通常难以被原告查证,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规则,未被原告作为被告起诉的人,人民法院不能迳行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作为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包括依法拥有建筑物使用权的人,包括建筑物所有权人以及承租人、借用人、管理人等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合法使用人。其主要理由是,当建筑物所有权与实际的占有使用权相分离时,所有权人并未因为约定他人可以行使使用权而使自己完全丧失了建筑物使用权,特别是对于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其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并不是排他的,在承租人、借用人取得建筑物实际使用权后,所有权人仍可继续实际使用业主共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