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问几个“为什么”
最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应该从当前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解决人手,要从研究久拖不决的大案、要案、难案人手,从容易导致或者已经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老大难案件人手,认真研究和处理这些典型性案件、影响性案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角度找到问题的症结。特别要增强忧患意识和问题意识:为什么20年前就存在的起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申诉难至今依然没有很好解决,为什么公民不敢告、政府不愿当被告、法院怕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至今依然没有发生较大改变,为什么行政诉讼案件申诉上访案件居高不下,为什么一些典型性案件久拖不决或难以执行,为什么一些案件公民不能通过理性的法律途径解决而非要通过上访乃至酿成群体性事件方才引起重视,为什么我们的“维稳”工作要付出如此昂贵的代价等等,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
目前,违法行政行为表现形形色色,妨碍司法公正的手法也多种多样。例如,为了规避行政诉讼,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不断出台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不惜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所谓“规范性文件”,而对于应该出台或者应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则按兵不动;有的地方片面强调提高“调解结案率”、“撤诉案件率”,在所谓“大调解”机制下法院和政府联手做动员原告的“撤诉”工作、“调解”工作,软硬兼施,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有些秉公执法的官员和法官在系统内部受到排挤,使他们在公正执法时畏首畏尾,踌躇不前;律师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特别是当代理原告一方的律师风险大、收入低、麻烦多多。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些经济发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环境并不一定比经济落后地区好。
最近出现一种新现象,那就是在审理行政案件上过度强调“和解文化”、“和解诉讼”,个别地方考核行政审判法官业绩时甚至出现裁判结案的案件不计分,只给“协调”结案或“撤诉”案件计分的情况,使人难以置信。笔者的疑问是:“大调解”机制在多大程度上真正适用于行政案件处理,在目前大量行政诉讼撤诉案件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过于强调“协调”机制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等等,都值得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的精髓是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在某些地方的做法离这一精髓渐行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