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我国目前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时期,法治建设方面恰恰存在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人民最不满意、最为关注的。就2009年来说,群体性事件、典型大案要案甚多,舆论报道和群众关注的案件和事件频繁发生(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一个报告中也承认:“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率高,是长期困惑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可见,目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大量存在,社会矛盾的关联性、敏感性、对抗性明显增强,而且越来越集中地体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劳资纠纷、医患矛盾、环境污染等敏感事件上,由于官民关系在一些地方恶化,以致发生多起令人震惊的杀害官员的犯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就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2007年又提出“三个至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宪法法律至上”。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发出“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强烈口号,以及提出“能动司法”、“司法能动”等使人耳目一新的号召。但是《行政诉讼法》的实际实施效果如何呢?那么多的官民之间的纠纷乃至群体性事件的频发过程中,行政诉讼制度在预防、消解和解决这些社会矛盾的过程中究竟发挥了多大的实际作用?为什么人民的诉愿、期待和渴望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回应?无论是从民众的渴望,还是学者的期待来看,《行政诉讼法》总体实施效果还有待提高,现实中的《行政诉讼法》与纸上的《行政诉讼法》还有不小的差距。
大环境更重要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触动行政权力利益的神经,更牵动着广大公民,包括利益受损公民敏感的神经。因此,目前《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困难,与其说是这部法律有其不成熟、不完善的一面,有立法细节和技术的不完善的方面,还不如说这部法实施的社会环境还存在不理想的方面。《行政诉讼法》实施所遇到的社会环境浓缩了我国改革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