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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

  (五)确立对被破坏土壤的补救制度
  
  对土壤的补救,是指对被污染或破坏的土壤采取改良措施,恢复或改善污染的土壤生态系统,主要实际操作方法有:排土客土改良、生物改良及化学剂改良,从理论上讲,最有利于生态的应该是生物改良。将土壤改良置于制度层面上,是我国土壤一大进步。所谓污染土地是指某区域内的地方管理部门认为出于该土地范围内地上或地下的原因,处于下述条件的任何土地:引起了明显的危害,或者有了引起这种原因的明显可能性;或正在或者可能引起受控水体的污染。土地的补救制度就是对这些污染或破坏的土地实行修复。对土地的补救实施“污染者负担”原则,具体补救措施的实施应采效率原则进行。污染土地的补救中设立必要的后备基金是必不可少的。
  
  对土壤的补救,我国主要是土地复垦制度,针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在我国的《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及《土地管理法》中都有体现,但对污染的土壤仅用土地复垦还是远远不够的,因而必须与大规模的土地整理相配合,对土地利用环境、利用方式和占有方式进行调整与治理,以提高土地质量为根本。
  
  (六)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中没有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土壤污染主体几乎无任何约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也使得一些在国外难以生存的污染工业迁移到中国。因而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设立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为必需。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有:疏于职责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导致土壤污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导致土壤污染的工矿企业及其责任人员。造成了土壤污染的主体应当承担土壤污染修复或赔偿责任,对于严重污染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魏鹏程,男,四川南充人。重庆大学2005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张凤荣主编:《土地保护学》,科学出版社,2006年10月;
杨景辉编著:《土壤污染与防治》,科学出版社,1995年;
夏家淇,骆永明:《关于土壤污染的概念及其三类评价指标的探讨》,《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06,22(1)
张乃明、段永蕙、毛昆明《土壤环境保护》,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缓》,《中国环境报》,2004,(7)
凌欣:《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四), 2006 。
柯泽东:《环境法论》(台湾版),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
龚子同、陈鸿昭,、石华等:《 从长江洪水看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载《土壤与环境》, 1999, 8(1)。
桑东莉:《论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保障》,载《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4(4)。
徐鸿道:《 亟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载《中国青年科技》, 20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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