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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

  (四)南非
  非洲国家的土壤普遍退化严重,因此,对于许多非洲国家来说,保护土壤生态安全无疑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非洲的土壤生态环境一直是受世界关注的部分。1994年的《在经历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尤其是非洲,防治荒漠化公约》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针对非洲的土地干旱和荒漠化问题。非洲国家的土壤保护早已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关注,但是整个非洲国家的发展状态(主要是贫穷)与非洲国家的土地政策是密不可分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南非的对土壤侵蚀的相应对策的贯穿中看出来。早在殖民者到来之前,南非的非洲人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保护思想体系,但在它的传统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保护意识。科依桑人和班图各族都信奉自然和图腾崇拜,相关的禁忌条规客观上保护了土地上的植被和森林。科依人采用的季节性游牧方式有效地阻止了自然草场的土壤侵蚀。索托人把树木看成是疏林草原上最神圣的,因而严禁砍伐活树。欧洲发生科学革命后,开普殖民地建立后,农、林和畜牧业迅速发展,引起气候干化、周期性旱灾、土壤侵蚀和流沙涌动,科学家们都要求通过政府干预来防止殖民者过度放牧和滥伐森林。他们先后成为政府聘任的植物学家,对促使政府采取保护政策起到了积极作用。南非土壤侵蚀是由殖民者的阶段性生产和生活活动造成的,作为对生态危机回应的土壤保护思想的发展自然也具有阶段性。以30年代为界大致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利用性保护和歧视黑人的整体性保护。然而南非土壤保护政策并没有达到它的预期目的即保护土壤、提高农牧业产量、改进非洲人的生活。
  
  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措施
  结合我国国情与我国土壤生态保护的法律不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建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在法律规范中确立生态优先与生态整体观念
  
  从我国的土地法规及其他与土地资源及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不难看出,对于土壤的污染防治是以利用主义为中心的,并没有突出土壤的环境价值与生态价值。因此,在创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时,引入生态系统协调性与整体性的理念,确立生态优先与生态整体观念。尽管我们在理论上都认可法律部门之间的相关性、衔接性与复杂性并举,但是在自然环境与生态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中,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牺牲环境与自然生态而保护经济生产利益的并不少见。特别是许多的法律规范体系中确立的以人为本的观念已经比较深刻地根植于人们的头脑中,并以各种各样的正式的官方文件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而较少将自然、生态、环境纳入法律的框架内,如果在某些法律规范中有关于自然生态的保护,大多都是以人的利益取向为价值观为决定的。因此,在建构防治土壤污染的相关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时,必须将生态整体性的观念根植于其中,掌握自然中大气、水、氮等各种循环的过程与机制,将土壤生态安全与大气、水、粮食、人类行为等各方面的内容综合考虑,确立合理的法律规范调整机制,所以,必须将各种其他可能导致土壤生态不安全的因素进行考虑,确确实实做到源头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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