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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

  
  从美国保护土壤生态环境的举措中,可以看出,美国在法律制订中侧重于对农民利益的维护、保护以及对土壤资源的养护。
  (二)德国
  德国《土壤保护法》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保护法明确指出,“土壤在自然界中具有多种功能,它对于农业也具有重大意义,土壤是不可扩大的资源。因此,使土壤免受伤害,对于人类、动植物的生存空间保护来说,是一项重大任务。”“对土壤的管理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气候情况;应注意保持或改善土壤结构;结合土壤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农用机械以避免造成土壤紧实;尽可能避免破坏蓄水防风的土壤覆盖物,尤其是在山坡地区;应保持森林、农田和梯田等的自然土壤结构;通过相应的轮作措施保持土壤的生物活性;通过对土壤足够的有机物的供应或减少对土壤表面的处理以保证土壤中的腐殖质含量。” 德国的土壤保护法对土壤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土壤管理方面,在农用机械方面,对防止土壤紧实,;对防止水土流失方面;对种植防风植物,加大已有防风的种植密度,并加大种植面积,以避免土壤风蚀;尽可能采用轮作方式;保持土表高覆盖度;尽可能减少土表的机械使用;作物残留物和有机物均衡处理;保持土壤适宜的酸碱度,以保证土壤微生物活力。第二、在肥料管理方面,对施肥方式、措施,不同肥料的应用与管理,不同肥料与土壤的关系,如何确立施用何肥料以及如何实施能够保障土壤的肥力、酸碱度平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三、对于肥料中重金属的含量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德国的土壤保护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或土壤退化的相关规定比较具体,因此,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在防风植物的种植、轮作方式、作物的残留物处理、土壤成分平衡、肥料管理、肥料中重金属含量等都有较好的规定,我国在制订土壤保护法时应当注意法律的实践性,将与我国土壤保护相关的内容及科学成果成果进行科学认证,在法律实践中加以应用。
  (三)日本
  日本也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但是日本相比较于中国,更注重土壤的养护与土壤生态环境的保护,尽管日本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国家,但是日本农业的生产方式是保守而重生态的,注重精耕细作与土壤的更新。日本于1970年颁布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于1993年进行了修订,其目的是“为了防治和消除农业用地被特定有害物质污染,以及合理利用已被污染的农业用地,研究防止生产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家畜产品,以及妨害农作物生长的必要措施”,[3] 并且对已经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进行划界,指定对策区域,并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科研及改良、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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