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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环境法中受污染土地的定义和识别制度

  
  四、受污染土地定义与识别的现实意义
  
  一般来说,在一个国家内,土地开发行为是很常见的社会发展行为。尤其是在城市之中,基本上完全未利用过的土地少之又少。只要土地被利用与开发过后多少会存在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这一点在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特别常见。因此,在开发利用过的土地上,总是会存在一些受到污染或者受到污染威胁的地块。这些地块如果不加治理则会严重地影响到周边环境的安全,另外,严重的受污染土地还会影响到土地本身的利用价值。其实,在英国或者美国这些发达国家,治理受污染的土地最大的原因还是在于促进这些土地的再度发展,从而带动经济发展。所以,确定那些土地属于受污染土地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首先,法律上所使用的概念和日常中使用的概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法律上的概念必须有个封闭的界限。那种开放式的概念,外延极度宽广的概念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概念。因此,法律上需要对其管制的对象作出必要的定义。以受污染的土地的定义为例,本身“污染”这个词汇的理解就很多样。如果执法人员所理解的受污染和土地所有人所理解的受污染的概念不同,则会导致在执法过程中的纠纷。尤其在英国,对于被认定为受污染的土地,其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要承担很大的经济责任,这就要求,在执法过程中更要依照法律来执行。法律定义上的不明确,则会直接导致执法成本的大量增长,加重政府财政的负担。
  
  其次,如上所述,某地块被认定为受污染的土地,其所有人或占有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责任可能涉及到恢复地块的全部费用,对于土地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来说,是个很大的负担。所以,在识别土地是否属于受污染的土地就要秉持谨慎的态度。英国的《环境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指导当中都为识别受污染土地提供了详细的规范,包括识别的内容、识别的原则、识别的程序等等。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详细的行政程序规定来达到行政合法合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私人财产的侵害。
  
  最后,受污染土地的定义与识别是一个事务,两个不同的过程而已。对受污染的土地的定义权在立法部门,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出现在社会大众和执法部门面前;而对受污染的土地识别是地方授权机构的职权之一,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不过二者的目的都在于从众多的地块中,发现那些已经被污染或存在被污染可能性的土地,以及时对其进行补救,减少对环境的损害以及减少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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