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国环境法中受污染土地的定义和识别制度

  在土地污染管制方面,最早对地方政府的要求主要来源于1990年《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准备一个污染土壤的公众登记名册。但这个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的实行,因为它会对财产带来不良的影响。随后在1993年发表了名为《为我们的过去付费》的白皮书,这导致1995年《环境法》在1990年《环境保护法》中插入了一个新的部分(第二部分A)。[2]在2000年4月实施的立法和法规指引是这个立法的后续,在对这个新的法律制度的介绍的同时,要求起草相关的战略文件。1990年《环境保护法》第二部分A要求一个全面的基于风险的方法解决受污染土地的问题,这个和受污染土地管理实践相一致。第二部分A规定的该法律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活动:确定问题、评估风险、决定合理的补偿、评价成本和确定付费者等内容。
  
  英国土地污染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的功能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当下的土地污染行为更多的是由1999年颁布的《污染防止与控制法》来管制。但相关的管制行为因为可以起到识别和统计当前工业活动和其他活动对土地带来的污染,由此,该制度就同时具备了溯及过去和防范未然的双重作用。
  
  二、“受污染土地”的概念
  
  在英国的土地污染法律制度中,对受污染土地(contaminated land)的定义与三方面因素有关:在土壤中包含的物质引起(1)土地明显的损害;(2)或可能产生明显的损害;(3)或对受控制下的水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受污染的土地的判断标准不是以其包含了什么物质来界定,而是以其是否会造成某种损害为标准。在1990年的《环境保护法》中,对于“损害”一词是这样定义的:“对活体组织健康的威胁或对它们所处的生态系统的影响,就人类而言,还包括他们的财产。”[3]正是这种损害,会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因此法律上将其定义为受污染的状态。
  
  以上对“受污染土地”所做的定义,是基于风险评估理念所形成的一个复杂的概念,因为它没有一个很明显的界限去限定某个地块被确定为受污染土地,并不是所有的有污染物质存在的土地都是受污染土地,所以每个个案都必须专门的评估。在评估的过程中,包含了三个基本的要素:污染物质、承受人和途径。[4]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