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地区土壤污染整治立法研究

  
  (一)台湾地区土壤污染整治立法的启蒙时期(1970-2000)[4]
  
  这一时期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土壤污染整治的内容分散在其他的一些染防治法中。当时由于台湾土壤及灌溉用水屡遭工业废水污染,意识到土壤污染带来的严重性,自1970起即着手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种植食用农作物的农田土壤列为优先防治重点,并从1971年开展土壤重金属含量调查工作。调查方式由最早四公里方圆的1600公顷的大洋区网络调查起,分阶段完成台湾农地概况调查,并针对该调查结果,将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程度分为五级,由台湾地方环保机构提报土壤重金属含量达第五级地区,合计面积共三一九公顷。農地土壤污染調查歷程分為五階段:农地土壤污染调查历程分为五阶段:一、 第一階段(71-75年)―大樣區(1,600公頃)採樣調查工作 第一阶段(71-75年)―大样区(1,600公顷)采样调查工作 ;二、 第二階段(76-79年)―中樣區(100公頃或2.5公頃)採樣調查工作第二阶段(76-79年)―中样区(100公顷或2.5公顷)采样调查工作;三、 第三階段(81-88年)―小樣區(1公頃)採樣調查工作第三阶段(81-88年)―小样区(1公顷)采样调查工作;四、 第四階段(89、90年)―細密調查採樣工作第四阶段(89、90年)―细密调查采样工作 ;五、 第五階段(91年)―農地土壤重金屬調查與場址列管工作第五阶段(91年)―农地土壤重金属调查与场址列管工作。这些调查与场址列管工作为土壤污染整治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台湾地区土壤污染整治立法的发展时期(2000-)
  
  这一时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命令”、“行政规定”,[5]使土壤污染防治与整治的立法体系较为完备。2000年2月2日发布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台湾地区有关土壤污染的母法,为了使其具有操作性,2001年10月发布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及配套的命令与行政规定。自2000年发布的命令有:2001年11月发布“土壤污染监督基准”与“土壤污染管制基准”,2001年7月发布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2001年发布、2002年修正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2002年发布、2003年修正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区管制办法”,2003年发布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初步评估办法”,2003年发布了“整治场址污染范围调查影响环境评估及处理等级评定办法”。自2000年颁布的行政规定有:2000年公告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布施行后过渡时期执行要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个案监督作业要点”,2001年公告“应该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之化学物品没收重量与收费费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民诉讼书面告知格式”,2002年公告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之免收比例审查原则”“土壤污染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未依规定缴纳者利息计算原则”、“ 土壤污染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出口退货审核原则”、“执行土壤污染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核准分期缴纳罚锾及基金代为支付费用实施要点”、“土地移转时让与人应提供土壤检测资料之事业”、“设立、停业或歇业前应提供土壤检测资料之事业”。台湾地区土壤污染整治立法内容具体、配套机制完善、操作性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