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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土地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二)扩大土地保护范围
  
  从发达国家防治土地污染的过程中可以看出,他们的保护范围大都是从农业用地逐渐扩大到工业用地。在我国现阶段,受污染土地已经从农村逐渐蔓延到城市,建设开发、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随意堆放等因素也导致了城市边缘的土地受到严重污染,成为我国土地减少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我们在制定土地污染防治基本法时,应该扩大土地保护的范围,其应该包括农业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工业用地、矿区土地等等;在防治措施上,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分别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三)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
  
  土地被污染后便具有不可逆转性,对其治理和修复也非常地困难,因此对土地的保护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必须的条件下,如可能造成大面积土壤重金属沉积或土壤污染与退化时,应该引入土地保护预警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其他部门定期的对土地质量进行监测,以便及时了解土地污染的程度,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展,土地的利用者对检测活动应该予以配合。同时,对于调查的土地,环保部门应该予以公布或者建立相关的档案并且允许公众查阅,使公众及时了解污染土地的状况。
  
  (四)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对土地污染防治应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土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对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农用地土地环境进行调查、监测,防治农用地土地污染;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农用地,尤其是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土壤环境进行调查、监测[5]。
  
  (五)加强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是实现土地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中应该加强法律责任的规定。例如农业用地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规定为:①疏于职责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②导致农业用地污染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而农田污染事故的行为主体则并不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6]。对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类型(例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土地污染的认定部门等也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责任的设定防范和约束人们污染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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