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尽管我国土地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土地污染的专项立法,关于土地污染防治的规定大多散落在各个部门法当中,这使得我国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障,严重影响了我国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即使那些零散的法律规定也主要是针对耕地资源的保护,而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工业用地的污染还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
我国有关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多采用概括性的语言,例如“防止土地污染”、“改良土地”、“保护和提高地力”等等,这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保护土地,而对于如何保障土地不被污染,如何对被污染的土地进行改良并未作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难以具体的操作。
(三)管理体制混乱
我国在土地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地矿部门都管一点,又都管不全,如农业用地就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这种状容易出现多个管理主体互相推委、扯皮或者争相管理的现象,不能对土地污染防治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法律责任不完善
法律责任是实现土地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但是我国现行有关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主体,也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一些严重污染土地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
三、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制定土地污染防治基本法
目前,法制的不健全已经成为我国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的瓶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已经有了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的法律,但是防治土地污染的法律基本上还是一项空白,虽然现行法律中也有一些零星的规定,但都是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例如《
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求土地利用规划,但是这种要求从立法目的上讲是以社会与经济的整体协调为指导思想,其并不是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以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目的,加紧制定《土地污染防治法》基本法,通过立法使土地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