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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土地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个干旱国家,陆地面积的75%属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由于过度抽取地下水和使用地表水资源,澳大利亚水蚀现象非常严重,土地肥力也很不平衡,20世纪50年代起土地盐碱化又成为其农业发展的另一大威胁。针对这些问题,澳大利亚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土地环境的法律,其由联邦政府法律和各州政府法律组成。(其法律体系见下表)。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澳大利亚有统一的方法评价某一地点的土壤污染程度,其一般是采用定点污染评价法[3]。这些法律对污染土地的行为规定了种种制裁措施,例如通报、禁止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履行劳务、罚金和监禁等等。
  
  澳大利亚防治土地环境污染的法律体系
  
  联邦政府法律
  地方政府法律(包括6个州、2个区和首都的环境立法)
  
  1973年的《海洋和淹没土地法》
  
  1974年的《国家拨款(自然保育、土壤保育)法》
  
  1981年的《矿物(淹没土地)法》
  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壤保育法》
  
  1976年的《土地委员会法》
  
  1979年制定,1983年修订的《土地与环境法院法》等等
  
  
  在澳大利亚防治土地污染的过程中,公众参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80年代末一个爱护土地运动在澳兴起,大批农民加入了各地的“爱护土地小组”。这些农民在一起交流如何防治土地退化,政府给予支持,投人资金治理水土流失,还设置官员协调农民的活动[4],从而有效的改良了澳大利亚的土地和草原。
  
  总体而言,这些国家都已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有效的土地保护政策,其保护的范围也从农业用地逐渐扩展到工业用地和城镇土地;在保护土地的过程中其共同点是注重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重视污染地块的修复改良和再利用,并在此过程中充分利用政府、地方及公众的资金和力量。
  
  二、我国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在我国立法及实践中,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1998年国务院通过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对农业用地污染防治作了一些粗略的保护;针对工业用地污染问题,我国进行了复垦工作,并且出台了《土地复垦规定》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但是总体而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土地污染的专门立法,现行法律中的规定也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差距,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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