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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初探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初探


周辉;胡林龙


【摘要】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现状日益严峻,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相关法律的缺位已引起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本文从分析土壤污染的特性和危害入手,继而评析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并指明其局限性,最后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大胆而粗浅地提出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一些框架构想。
【关键词】土壤污染;域外借鉴;立法构想
【全文】
  土壤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处在岩石圈最外面一层的疏松部分,是联结大气圈、岩石圈、水圈、生物圈之间的过渡地带。“厚土载物”,作为地球上多种生命繁衍生息之能源基地的土壤,受人类不合理生产开发活动的影响,土壤退化、污染等环境问题日渐突出。2006年7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正式启动,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已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1]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最终威胁到我国的生态安全。面对如此严峻的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形势,我国专门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却处于空白。为加强土壤环境管理政策、法律体系的建设,笔者在文中拟作些许尝试性初探。
  
  一、土壤污染的特性及其危害
  
  土壤污染(soil pollution)是指污染物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自净能力,导致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发生改变并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概括而言,土壤污染物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第一,化学污染物。包括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前者如汞、镉、铅、砷等重金属,过量的氮、磷植物营养元素以及氧化物和硫化物等;后者如各种化学农药、石油以及其他各类有机合成物等。第二,物理污染物。指来自工厂、矿山的尾矿、废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和工业垃圾。第三,生物污染物。指带有各种病菌的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以及畜禽粪便等。第四,放射性污染物。主要存在于核原料开采和大气层核爆炸地区,以锶和铯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长的放射性元素为主。[2]由于土壤历来就是各种废弃物的堆放、处置和处理场所,大量污染物通过超量施用化肥农药、污水直排、固体废弃物倾倒等途径进入土壤,使土壤名副其实得成为各种污染物的最终“宿营地”。另一方面,由于土壤与其他环境要素之间在不断地进行着物质能量交换,为此因大气、水体或生物体中污染物质的迁移转化而进入土壤所造成的土壤环境二次污染,也是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例如,工业排放的SO2、NO等有害气体在大气中发生反应所形成酸雨,以自然降水形式进入土壤从而导致土壤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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