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理由:为了保证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公告,在本条中应当明确公告的方式,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公告,必须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将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依法进行价格听证,听证公告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修改理由:为了保证公交价格听证的公正性和能让公众知晓,应当明确规定听证公告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将草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对乘客乘车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赔偿;赔偿的相关费用列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成本,但公交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引发的赔偿费用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避免出现公交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引发的赔偿费用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成本损害公众利益,应当明确规定将公交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引发的赔偿费用排除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成本。
将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计算盈亏和财政补贴、补偿额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制定后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全文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
修改理由: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事关公众切身利益,为了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符合公众利益,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制定后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全文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