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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公共交通运营事关公共安全,其驾驶员更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关系人,为了避免出现公交驾驶员肇事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应当提高公交驾驶员的资质,将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年限提高到5年,并应当增加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的限制。

  
  将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后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公众申请,组织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收集、汇总社会公众出行目的、出行方式等交通信息,并作为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依据。

  
  修改理由:为了保证公众能够对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应当在本条例中明确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期限、反馈方式,应当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后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全文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申请。组织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收集、汇总社会公众出行目的、出行方式等交通信息,并将其作为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依据而不是参考。

  
  将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件。不适合采用上述方式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但直接授予的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开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将听证笔录作为是否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依据。

  
  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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