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修改意见
潘肖华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 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修改理由:为了保障公共交通的公益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当在给予公交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尤其是在燃油补贴,防止公交营运商业化程度过高,影响公众正常生活,削弱政府公信力。
将草案第四条修改为: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修改理由:在本条中应当明确政府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具体措施,应当明确规定国家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将草案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完毕后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全文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
修改理由:为了保证公众能够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应当在本条例中明确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期限、反馈方式,应当在本条中明确规定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完毕后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全文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
第三章 运营服务
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5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并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