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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3、可持续发展原则
  
  美国在棕色地块再开发中非常重视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定可持续发展有两个原则:其一,经济发展建基于生态平衡前提上,其二,公平地分摊发展的效益和不利的影响。同时假设了新发展模式: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转变;增长的效益要求理性的政策努力以保证公平;技术变革只是诸多可能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并且未必是最好的解决途径;空间、时间、阶层的外在形式必须给以明确的考虑;社会经济--生物因素是互为关联的,忽视这种关联就会产生问题[18]。美国棕色地带的再开发,除了把原有的受污染地产修复为有生产能力的地区、有利于人类健康的环境外,同时强化了社区自身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因此,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中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意义重大。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真正落实,需要对可持续开发加以规划,单纯依靠市场力量不足以取得环境、社会、经济的协调和统一发展,不能完全依赖市场进程来处理被废弃或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地产,市场并不能保证理性的发展,对开发者有吸引力的往往不一定对整个社区有利[19]。在一些差异大的因素诸如自然资源管理、城市经济进程、社会问题、经济流动性和市场准入问题、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开发和文化遗产的保护等方面,这一点就体现得更为鲜明[20]。当然,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所关注的不仅仅是城市土地开发问题,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理念是相同的。
  
  4、公众参与原则
  
  公共参与原则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能否具体落实重要体现,实施最为成功的是澳大利亚。从50年代澳大利亚农民开始普遍接受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通过改进耕作方式促进水土保持;80年代末,一个爱护土地(Land-care)运动在澳兴起,大批农民加入了各地的“爱护土地小组”这些农民在一起交流如何防治土地退化,政府给予支持,投入资金治理水土流失,还设置官员协调农民的活动。澳大利亚对改良天然草原,种植人工草地,合理利用草场非常重视,围栏面积4亿公顷,占草场总面积的90%,人工补播及改良草场面积已由50年代的6003公顷增加到现在的2700万公顷[21]。
  
  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确立公众参与原则,使农民逐渐树立保护土壤的理念。当然,理念的形成与落实可能并不能很快得以落实,需要一个过程,但澳大利亚的经验告诉我们,一旦农民接受了保护土壤的理念,土壤污染防治将起到明显的效果。
  
  (三)确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制度
  
  1、政府责任制度
  
  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及公众参与原则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乃至整个环境法的重要原则,而政府责任是落实这几个原则的重要保障。美日澳都很注重政府职责,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三个层次都设有专门的环保机构,联邦政府设有环境与遗产部,州一级的环保机构较为复杂,以维多利亚州为例,政府设立了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下设环境保护局、自然资源局和生态再循环局,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主要通过协商和合作方式来实现国家环境发展规划,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则主要采取直接干预方式使州环境规划得以实施,各级政府都直接主导相应层次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绝大部分环保工作由政府直接参与完成[22]。再看日本,在土壤污染状况超过环境省所定的标准时,则将此地域设立为指定区域,由地方长官(都道府县)设立指定区域、进行公示并记录于台帐(称之为“指定区域台帐”),台帐的记载事项和保管要求由环境省令决定。都道府县的地方长官在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拒绝阅览台帐的要求[23]。美国也相继规定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社区的责任,如EPA于2000年10月出台了正式的棕色地块经济振兴计划(Brownfields Economic Redevelopment Intiative)该项计划授权各州、社区和各类买下棕色地块的产权所有者(stakeholder)协同工作,对棕色地块进行合理的评估、清洁和可持续的再开发利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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