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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超级基金法”颁布后,针对环境问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美国也陆续颁布了一些修订版和补充法案,如《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zation Act以下简称SARA)以及《棕色地块法》(Small Business Liability Relief and Brownfields Revitalization Act),《棕色地块法》阐明了污染的责任人和非责任人的界限,并制定了适用于该法的区域的评估标准,保护了无辜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利,为促进棕色地块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9]。
  
  (三)澳大利亚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澳大利亚环境成文法很多,主要是一些单项立法,综合性环境立法较少,属于“大环境法”的模式。澳大利亚环境成文法按其内容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有关环境规划和污染防治的法规,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危险物品控制和污染防治等法规;二是保护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的法规;三是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法规;四是在相关法规,包括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澳大利亚联邦有关土地的环境保护法律主要有:《海洋和淹没土地法》(1973年); 《国家拨款(自然保育、土壤保育)法》(1974年);《矿物(淹没土地)法》(1981年)。地方有关土地的环境保护法(包括6个州、2个区和首都的环境立法)主要有: (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土壤保育法》;《土地委员会法》(1976年); 《土地与环境法院法》(1979年,1983年修订)等。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公众参与制度,并且在技术层面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如微灌技术、卫星技术等,另外,澳大利亚很重视从整个生态维护的层面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如对国内某些区域土壤通过设立保护区的办法进行重点保护。[10]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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